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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61 证券简称:烽火电子 公告编号:2015-015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5年6月5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了《关于增加2014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新增临时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提名廖良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06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06月15日-06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06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06月15日15:00至2015年06月16日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投票为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网络投票是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烽火宾馆五楼会议室

  6、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唐大楷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9,486,6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297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89,130,6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5245%。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0,35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729%。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6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5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97%。

  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通过《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17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2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85%;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98%;弃权2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717%。

  2、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17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1%;弃权26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85%;反对5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5845%;弃权26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3170%。

  3、通过《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17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反对28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0%;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85%;反对28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7468%;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547%。

  4、通过《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17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2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85%;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98%;弃权2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717%。

  5、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17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2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85%;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98%;弃权2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717%。

  6、通过《关于选举股东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17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2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85%;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98%;弃权2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717%。

  7、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17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2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85%;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98%;弃权2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717%。

  8、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17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2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85%;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98%;弃权2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717%。

  9、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170,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2%;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2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985%;反对2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298%;弃权28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717%。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赵守国先生代表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做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烽火电子《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刊载于2015年4月2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六、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张翠雨、范会琼出席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1069 证券简称:西部黄金 编号:临2015-032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21元

  ● 每10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税后每10股现金红利0.19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税后每10股现金红利0.189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4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2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8日召开的《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1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24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派方案:

  以公司总股本63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21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红利13,356,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四)所得税代扣代缴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派发的现金红利,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人民币0.199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人民币0.18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10股0.21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4日

  (二)除息日:2015年6月25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24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本公司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

  咨询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991-3771795、3778510

  联系传真:0991-3705167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501号

  邮政编码:830000

  七、备查文件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002562 证券简称:兄弟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4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6月13日,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兄弟科技")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第一中院")邮寄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向北京第一中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行政起诉状补充理由》。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作为原告,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案已获北京第一中院受理。现将上述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当事人

  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地址:日本国爱知县名古屋市瑞穗区苗代町15-1

  授权代表:小池利和 代表董事兼总裁

  诉讼代理人:陈敏 禹文超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代理人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 主任

  第三人: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海宁市周王庙镇联民村蔡家石桥3号

  法定代表人:钱志达

  2、诉讼起因

  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于2014年1月26日针对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9714759号"BROTHER"商标提起的异议复审申请作出答辩。2014年5月8日,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收到被诉裁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被诉裁定中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核准。

  3、诉讼请求

  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9714759号"BROTHER"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书[商评字(2014)第037915号]。

  二、其他重大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6月6日获得初步审定公告;2012年12月,公司收到该商标注册的异议申请材料,2013年7月,商标异议审查完成;2013年8月,公司递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2014年3月商标异议复审完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裁定公司第9714759号"BROTHER"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证。第9714759号"BROTHER"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涤剂;家用除垢剂;清洁制剂;皮革保护剂(上光);皮革防腐剂(抛光剂);皮革洗涤剂;皮革用蜡;研磨剂;香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有效期限自2012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止。

  2、本公司认为:公司最早于1993年即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BROTHER及图"商标,并于1995年核准注册,此后又陆续申请注册了其他商标,截至目前公司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已使用达20年之久。公司的"兄弟(BROTHER)"品牌维生素和皮革化学品系列产品在国际和国内市场均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截至目前,公司第9714759号 "BROTHER"商标经异议复审完成,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核准注册。公司在相关商标注册类别上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3类的"BROTHER"商标最早注册于1995年,本次第9714759号"BROTHER"商标系对公司原商标的重新注册。公司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相应合法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在中国申请注册的"BROTHER"商标并非中国驰名商标,不具有跨类保护的权限。此外,驰名商标保护系采用个案认定原则,在要求证明商标知名度的同时,还必须要有混淆的可能性。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主要从事打印机、传真机、缝纫机等机械设备的生产,本公司主要从事维生素、皮革化学品等化工产品的生产,双方无论所处行业还是所产商品均存在较大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该诉讼行为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3、因案件尚未进行审理,对于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

  2、《行政起诉状》;

  3、《行政起诉状补充理由》。

  特此公告。

  兄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8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15-017),经核查发现,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错误,现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进行补充更正,具体补充更正内容如下:

  更正前: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 3 个交易日内(2015年6月12日、2015年6月15日、2015年6月16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更正后: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 3 个交易日内(2015年6月12日、2015年6月15日、2015年6月16日)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为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76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事项继续停牌暨201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4-088),因筹划关于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4年12月11日开市起继续停牌。于2015年1月8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暨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02),于2015年3月11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20)。

  2015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相关议案,并于2015年6月3日披露了相关公告。原计划继续停牌时间自6月3日起不超过10个交易日。

  现因公司重大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宏达新材,证券代码:002211)2015年6月17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待公司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另外,公司在6月3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原计划于6月19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延期召开,召开时间将另行公告。

  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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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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