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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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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3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及我公司对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与托管行协商,并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我公司决定自2015年6月16日起对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基金(代码: 290006)、泰信发展主题股票基金(代码: 290008)持有的莱茵置业(股票代码:000558)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调整。待上述股票的交易体现出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为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7日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15年6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公司网站上(www.ftfund.com)刊登了《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泰信鑫益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19日15:00起至2015年7月19日15: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楼

  电话:(021)20899188

  客服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

  网址:www.ftfund.com

  联系人:王楠

  邮政编码:200120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6月19日,即2015年6月19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三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自己本人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并提供加盖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或业务预留印鉴),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大会召集人认可的业务预留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5年6月19日15:00起,至2015年7月19日15: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的方式送达至以下地址,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楼

  电话:(021)20899188

  客服电话:400-888-5988或(021)38784566

  网址:www.ftfund.com

  联系人:王楠

  邮政编码:200120

  (二)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自2015年6月19日15:00起至2015年7月19日15: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短信投票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管理人将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的短信,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短信表决意见内容至少应包含持有人姓名、持有人身份证号码及表决意见等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在会议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即2015年7月19日)后两个工作日内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通过短信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15年7月19日15: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短信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短信表决的效力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同意、不同意或是弃权的一种,如未选、多选、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短信表决票的,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发送表决成功的短信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短信视为被撤回。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本次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纸质表决票。

  2、《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方案及其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能会重新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公告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400-888-5988 或(021)38784566

  联系人:王楠

  网址:www.ftfund.com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7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三:《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修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说明见附件二)

  以上议案,妥否,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6日

  

  附件二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3年7月17日。自成立以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产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在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及宏观经济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取得了较好的投资回报。本基金自成立以来共计分红两次,每单位份额累计分红0.052元。

  本次基金合同主要修改内容集中在如下几方面:1、根据《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自由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后),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者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的情况,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当前本基金存在持有人较为集中的情形,为避免本产品触发合同终止条款,同时更好地回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中以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2、进一步完善基金投资范围,将地方政府债作为可选投资标的,列入基金投资范围。地方政府债作为地方政府主导发行的债券,具有信用资质较高,违约风险较低,收益率良好等利率品种等优势。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债务梳理及债务置换等工作的开展,地方政府债发行量不断上升,发行节奏也有所加快,为响应国家政策导向,把握地方政府债投资机会,本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中以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3、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证监会规范性文件陆续修订并颁布实施,原《基金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措辞已不符合新规要求或不符合监管机构最新监管要求,本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中以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完善。4、原《基金合同》中相关内容表述不够完善,本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中以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完善。

  一、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1、拟修改第一部分“前言”。

  1)原有表述为: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拟修改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2)原有表述为: 三、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拟修改为:三、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拟修改第二部分“释义”。

  1)原有表述为: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拟修改为:《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原有表述为: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拟修改为: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原有表述为: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拟修改为: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原有表述为: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拟修改为: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原有表述为: 53、自由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第一个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第二个及之后的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自由开放期结束次日的一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

  拟修改为:53、自由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第一个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1年以后的年度对日,第二个及之后的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自由开放期结束次日的一年以后的年度对日。本基金每个自由开放期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拟修改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的“基金的运作方式”。

  原有表述为: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为5至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自由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拟修改为: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本基金每个自由开放期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自由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拟修改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1)原有表述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拟修改为: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2)拟删除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自由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本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3)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

  5、拟修改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拟增加内容: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原有表述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拟修改为: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原有表述为: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拟修改为: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拟增加内容: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的“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原有表述为: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拟修改为:(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6)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拟增加内容: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6、拟修改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中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下同类修改不再重复列举)

  a)原有表述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拟修改为: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b)原有表述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拟修改为: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基金托管人中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原有表述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拟修改为: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

  a)原有表述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拟修改为: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b)原有表述为: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拟修改为: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拟修改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原有表述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拟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b) 一、召开事由

  拟删除内容: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自由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后),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者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可以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c)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原有表述为: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拟修改为: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d)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i)1、现场开会。

  原有表述为: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拟修改为:(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ii)2、通讯开会。

  原有表述为: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拟修改为:(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六、表决

  原有表述为: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拟修改为: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f)八、生效与公告

  原有表述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拟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g)原有表述为: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或法律法规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拟修改为: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拟修改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中的“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a)原有表述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拟修改为: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b)原有表述为: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拟修改为: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c)原有表述为: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拟修改为: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8、拟修改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中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之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原有表述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拟修改为: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原有表述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拟修改为: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原有表述为: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拟修改为: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9、拟修改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中的“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原有表述为: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拟修改为: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10、拟修改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1)投资范围

  原有表述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拟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主动参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主动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申购或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每个自由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2)“投资策略”中的“债券投资策略”

  拟新增内容: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投资限制”中的“组合限制”

  原有表述为: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拟修改为:(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4)基金的融资融券

  拟删除内容: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1、拟修改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1)三、估值方法

  a)原有表述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拟修改为: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原有表述为: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拟修改为:(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原有表述为: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拟修改为: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原有表述为: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拟修改为: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原有表述为: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拟修改为: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f)原有表述为: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拟修改为: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g)原有表述为: 5、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拟修改为:5、基金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按估值技术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原有表述为: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拟修改为: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11、拟修改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临时报告”

  原有表述为: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拟修改为: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拟修改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原有表述为: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拟修改为: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拟删除内容: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自由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后),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者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90%的情况;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一)技术运作方面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在技术运作层面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仍然为本公司,本公司在注册登记业务上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

  (二)法律方面

  根据《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属于可以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般决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同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方案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附件三

  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说明: 1、请就表决内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打“√”

  2、本表决票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3、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表决意见空白、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且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表决意见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5年7月19日15:00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若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泰信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2015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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