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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2015-06-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9版)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分红。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年度董事会上提议公司进行股利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经营利润和现金流状况提议公司在中期进行现金分配。

(四)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现金分红具体比例,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实现的利润分配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尊重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与建议,并切实保障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相关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公司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公司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分红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含税)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率(%)
2012年--21,815.51-
2013年625.901,937.0632.31
2014年417.261,328.6431.41

(二)公司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将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以满足公司营运、发展的需要。

三、公司未来的分红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征求公司独立董事和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本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订未来三年的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

(一)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分红。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年度董事会上提议公司进行股利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经营利润和现金流状况提议公司在中期进行现金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比例如下:

1、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现金分红具体比例,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每年实现的利润分配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方案,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中小股东的诉求。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条调整既定三年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订,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第五条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未来三年,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的要求,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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