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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5-069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通知:

  亨通集团于2014年10月14日将其持有本公司的3,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5%)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质押登记日为2014年10月14日。

  2015年6月16日,亨通集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该部分股权的质押登记解除手续,质押登记解除日为2015年6月16日。

  截止本公告日,亨通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26,460,3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56%,其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量为4,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5%,占亨通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3.21%。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5-071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控股股东向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使公司控股股东变为崔根良先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崔根良先生

  ●崔根良先生受让的股份自转让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公司”)于2015 年6 月17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的通知, 其于2015年6月16日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先生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8,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34%。

  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使公司控股股东变为崔根良先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崔根良先生。

  本次股权变动事宜涉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2015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内容。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股票代码:600487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股票代码:60048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崔根良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崔根良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5251958********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邮编:215200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亨通光电股份的可能性,且本次从亨通集团处受让的股份自转让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

  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80,000,000股亨通光电的股份,占亨通光电已发行股份的19.34%。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亨通集团与崔根良于2015年6月1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甲方: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崔根良

  2、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转让股份数量:8,0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34%

  3、转让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4、转让价款:168,000万元

  5、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现金。

  6、转让价款及支付

  本次转让价款168,000万元,乙方应当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甲方账户。

  7、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除应继续履行、赔偿交易对方因此而致的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交易对方支付2,000万元的违约金。而交易对方在获得经济赔偿和违约金的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8、税收和费用

  除非各方另行一致同意,各方应依法承担其各自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

  9、生效时间

  各方同意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生效。

  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拟受让的上市公司8,000万股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将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发生变化,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2、亨通集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崔根良

  签署日期:2015年6月17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崔根良

  日期:2015年6月17日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股票代码:600487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股票代码:60048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吴江七都镇心田湾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邮政编码:215200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江苏吴江七都镇心田湾

  法定代表人:崔根良

  资产资本:80,000万元整

  营业执照注册号:32058400003646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各种系列电缆、光缆、通信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金属材料(除贵金属外)、煤炭、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针织纺品、纺织原料(除棉花)、铁矿石、铁矿砂、日用百货批发零售;金属镀层制品、铝合金型材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1992年11月20日至******

  税务登记证号:吴江国税登字320584138285715号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发展的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预计有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26,460,380股股份(其中:无限售流通股96,460,380股;限售流通股3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56%。亨通集团拟将其持有的亨通光电8,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亨通光电实际控制人崔根良,转让完成后,亨通集团持有亨通光电46,460,3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1.23%。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亨通集团与崔根良于2015年6月1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甲方: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崔根良

  2、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转让股份数量:8,0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34%

  3、转让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4、转让价款:168,000万元

  5、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现金。

  6、转让价款及支付

  本次转让价款168,000万元,乙方应当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甲方账户。

  7、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除应继续履行、赔偿交易对方因此而致的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交易对方支付2,000万元的违约金。而交易对方在获得经济赔偿和违约金的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8、税收和费用

  除非各方另行一致同意,各方应依法承担其各自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

  9、生效时间

  各方同意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生效。

  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认,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拟转让给崔根良的上市公司8,000万股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将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发生变化,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15年5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自然人沈培今、赵成转让亨通光电3,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崔根良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崔根良

  签署日期:2015年6月17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根良

  日期: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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