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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517 股票简称:泰亚股份 公告编号:TY-2015-049 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1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2015年6月16日15:00至2015年6月17日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美泰路3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祥加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同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210.93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4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2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93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6%。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林祥加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0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3%;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571%;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790%;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640%。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林志扬、黄杰、谢衡向大会作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0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3%;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571%;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790%;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64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0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3%;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571%;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790%;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64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5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0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3%;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571%;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790%;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64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0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3%;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571%;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790%;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64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0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3%;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571%;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790%;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64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09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3%;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2571%;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790%;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64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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