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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5-047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在公司贵宾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8名,实到8名。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纪明先生主持,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部分银行续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给予我司的授信额度已即将到期,公司拟在2015年度继续向上述3家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具体如下:

1、公司拟于2015年度继续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5亿元并在此额度内办理贷款,授信期限一年。

2、公司拟于2015年度继续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1.5亿元并在此额度内办理贷款,授信期限一年。

3、公司拟于2015年度继续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3亿元并在此额度内办理贷款,授信期限一年。

对以上向银行续申请的授信额度内发生的贷款,需要资产抵押的,公司将以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资产提供资产抵押。授权董事会在以上授信额度内审批贷款及资产抵押事宜,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5年7月8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本公司贵宾楼五楼会议室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本次大会审议如下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部分银行续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5-048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5年7月8日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7月8日(星期三)下午14:30(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会前15分钟到达开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7月7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8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7日下午15:00-2015年7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贵宾楼五楼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3日

6、出席对象:

(1)截止2015年7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部分银行续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内容见2015年6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在同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等媒体进行了披露。)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公众股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时间:2015年7月6、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易欣、叶展、罗伟

电话:0731-84442888-80889

传真:0731-84449370

邮编:410001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00号

五、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但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1、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代码为“360428”,投票简称“华天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①买卖方向为买入股票;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议案1。具体如下表:

表 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申报价格(元)
1《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部分银行续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1.00

③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具体如下:

表 2 议案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投票举例:

如某股东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投同意票,其申报内容如下:

投票代码买入方向申报价格申报股数
360428买入1.00元1股

④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或http://www.szse.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5年7月7日下午15:00 至2015年7月8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膳食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如下表决结果代为行使表决权: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意见反对或弃权理由
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部分银行续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注:1、如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投票意见进行明确指示,则本公司认同该委托人同意受委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2、如投票表决某议案,请在相应栏内填划“√”。

 委托人名称(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有效期至: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5-049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无新增、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16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17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下午15:00-2015年6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贵宾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2日

5、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13人、代表股份数333,28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588%。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331,02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044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数2,2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4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2人、代表股份数2,376,2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05%。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纪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律师见证意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09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1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2,184,3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1.9244%;反对19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0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

议案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出具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09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1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2,184,3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1.9244%;反对19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0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

议案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09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1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2,184,3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1.9244%;反对19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0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

议案四、《关于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与认购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3,09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4%;反对1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2,184,3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1.9244%;反对19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07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

四、表决结果

上述的同意票均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审议通过。

五、出席网络投票的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名称刁守伟刁守梅何婉玲李云鹏张铁君瞿云张美华蒋俊敏徐娅琦杨君望
出席股数(股)727,200354,300329,400250,900180,000155,100149,40050,00031,70026,900
1.00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反对同意同意反对同意
2.00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反对同意同意反对同意
3.00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反对同意同意反对同意
4.00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同意反对同意同意反对同意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刚 张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由董事会成员签字确认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

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及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2015年6月1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17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下午15:00-2015年6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大会于2015年6月17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或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331,02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444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2,26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4 %。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大会没有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本次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和监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刘 刚 刘 刚

张 惠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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