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强化对违规减持处罚力度 2015-06-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熊锦秋
股市涨到高位,上市公司大小非开始疯狂套现,有的超比例减持、并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6月1日到9日,深交所已经发了10份关于违规减持的监管函,涉及10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或高管。 笔者认为,违规减持严重破坏了市场的“三公”原则,应该加大处罚力度,以维护市场公平。目前大小非减持违规,主要是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该条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然而有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超过5%一定比例才公告,甚至振振有词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收购办法》)第十三条如何理解,深交所早在2008年投资者教育中就指出,当投资者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交所有关人士对此则明确指出,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不是整数手,投资者可以持股达到该比例后最后一手成交作为达到法定比例并触发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时点。也就是说,投资者投资某只股票,在买入4.999%或者4.9999%、没有达到5%之前,它没有公告义务,一旦买入下一手股票达到或者跨越5%比例时,就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准备公告期间是不能买卖的。可见,《收购办法》中的规定是很严谨的,计算持股比例的红线已经精确到“手”。 当然,有的大股东借口减持采用大宗交易从而不小心触碰红线,大宗交易多数选择整数股份进行,容易突破规定比例,甚至一下跨过5%、10%两条红线,但这些借口根本站不住脚。沪深交易所早在2008年底前后就发布通知,规定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也需遵守《收购办法》相关规定,大宗交易触碰红线同样是违法违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是通过集中交易系统还是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在买入一手股票达到或跨越5%比例时,就必须报告并暂停买卖。 大小非拥有各方面的信息优势,《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大小非减持达到一定比例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以降低中小投资者与大股东之问的信息不对称。大小非超比例减持后再披露无疑是一种违规行为,这相当于让散户蒙住眼睛与信息占优势的主体进行博弈,显然有违市场公平。 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公平,笔者建议: 首先,加强对大小非增持减持相关政策的宣传。大小非超比例违规减持,部分是因为股东不太了解当前证券市场的各项增持减持规则,或者了解不够全面,尤其是自然人投资者,他们不像上市公司内部人那样有中介机构的指导和提醒,只能自己在市场盲目交易,由此往往触及交易红线。 要提高依法治市水平,就应该让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则为各方所熟知谨记,尤其是涉及投资者平常交易方面的法律规则,更应该成为投资者应具备的常识。为此沪深交易所要想投资者之所想,汇集整理股东增持、减持方面的相应法规文件,放在交易所网站上,供投资者学习;当然,如果相关法规有所变更,交易所也应及时更新,由此提高市场依法依规运作水平。 其次,加大对违规减持的处罚力度。《收购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等监管措施”。现实中对“超比例违规减持”多是不痛不痒的监管函,缺乏严厉惩罚措施,违规成本太低,于是有些大小非故意为之,大小非趁市场形势大好赶紧闷声减持开溜,可以卖个好价钱;若发出大比例减持的公告,可能导致股价下挫,影响套现的价值。 为此应该完善《收购办法》第七十五条的内容,可以规定,对于违规减持的,其减持市值的10%将归入上市公司。《证券法》规定短线交易收益将归入上市公司,此条法律精神可以应用到大股东违规减持上,凡减持违规的,收益的一部分归上市公司。当然,大股东违规减持的收益不大好计算,为此可以直接以减持市值的一定比例计算,这样更方便操作,事实上这些股票多为大股东的原始股,10%对他们来说只是九牛一毛。有了如此处罚措施,相信可以提高有关主体遵法守法的自觉性。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