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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 编号:ls2015-043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暂未进入审理程序。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金额为4,300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尚未进入审理程序,其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院")递交《民事诉状》,并于2015年6月17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宁商初字第00158号】,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原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里尤家凹1号 法定代表人:陶昀 2、被告:庆云青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装饰材料城8-93号 法定代表人:宋尊刚 3、第三人: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杨洋 公司因与庆云青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云青旅")之《产权交易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2日向南京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6月17日,南京市中院正式受理本案。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委托第三人公开挂牌转让原告所持有的北京智博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8.57%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被告向第三人缴存保证金2,500万元并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经竞价后以25,625.21万元的价格竞得标的股权并于2015年4月28日与原告及第三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被告应自合同生效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23,125.21万元一次性向第三人指定的账户付清;如被告不能按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还应另行支付赔偿金。同时约定被告逾期支付交易价款超过15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但被告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至期,经原告及第三人多次催告,被告多方推诿,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鉴于上述案件事实,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南京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于2015年4月28日签订之《产权交易合同》终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800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第三人将暂存于其账户的2,500万元交付给原告;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该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宁商初字第00158号】。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601368 证券简称:绿城水务 公告编号:临2015-002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票(股票简称:绿城水务,股票代码:601368)于2015年6月17日、2015年6月18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特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15年6月17日、6月18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经公司控股股东函证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3、公司经营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是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4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6月10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2015年6月18日完成通讯表决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8人,实际表决董事8人,有效表决数占董事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股票质押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业务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可一次或多次分期开展股票质押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每期股票质押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资产处置规模、发行期次、产品方案、发行期限、发行规模、发行利率、发行方式等与股票质押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有关的事项; 2、决定并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托管人、监管银行、会计师、评级机构、评估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 3、办理每期股票质押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申报、发行、设立、备案以及上市交易等事宜; 4、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股票质押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 5、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股票质押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股票质押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6、办理与开展股票质押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为期两年,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 以上授权暂不涉及关联/连交易,如涉及关联/连交易,需按照关联/连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集团 公告编号:2015-057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中期票据获得批准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发行总规模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中期票据的事项已经公司6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以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24日和2015年2月10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6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决议公告》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2015年度中期票据发行已于2015年6月12日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并于2015年6月17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5]MTN267号),接受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注册金额为16亿元人民币,注册额度2年内有效,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承销。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款项将用作补充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置换部分利率较高的银行借款,优化公司债务结构,以及中期票据规定允许的其他用途。 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相关文件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和中国货币(www.chinamoney.com.cn)的公告后续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中期票据的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888 证券简称:峨眉山A 公告编号:2015- 26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公司副董事长周栋良先生的通知,因个人原因,周栋良先生于2015年6月17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05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减持情况 1、 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2、 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周栋良先生承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截至目前,周栋良先生切实履行其承诺事项,不存在违背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周栋良先生2014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21004股,2015年5月29日,因公司实施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每10股转增10股,持股数量变更为42008股。2014年末至本次减持前未发生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2、周栋良先生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特此公告。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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