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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47 股票简称:帝龙新材 公告编号:2015-042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收到公司股东姜祖功先生及姜丽琴女士《关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函》,姜祖功先生及姜丽琴女士拟通过大宗交易或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持股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姜飞雄先生,姜祖功为姜飞雄父亲,姜丽琴为姜飞雄姐姐、姜祖功之女,上述关系构成收购管理办法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姜祖功先生及姜丽琴女士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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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
公司已于2015年6月9日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15-040),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姜飞雄先生拟于未来12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至直系亲属或大宗交易系统合计累计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
在知悉姜祖功先生及姜丽琴女士的减持需求后,控股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调整了原减持计划。调整后,公司控股股东帝龙控股、实际控制人姜飞雄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姜祖功先生及姜丽琴女士预计未来12个月内合计累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其中:姜祖功及姜丽琴因自身资金需求预计合计累计减持不超过总股本的2.1%,帝龙控股及姜飞雄预计通过协议转让至直系亲属或大宗交易系统合计累计减持不超过总股本的12.9%。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姜祖功及姜丽琴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即2008年6月12日至2011年6月13日),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现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姜祖功及姜丽琴同时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比例不超过前一年末所持股数的25%;其所持公司股份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得到严格履行。本次计划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等规定。公司将督促上述减持股东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切实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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