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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05 证券简称:世纪星源 公告编号:2015-070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与普天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依照双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全资子公司深圳智慧空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签订场地出租协议方式分两批落实在

  深圳地区建设100个充电桩的公告

  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背景概述

  2014年11月,本司(作为乙方)与普天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乙方愿意提供所属可利用的场地资源,甲方愿意提供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合作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甲方愿意利用自身对于充电站建设及运营管理的经验,在乙方提供的场地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并运营维护。双方以合作经营的方式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运营,具体合作方案由双方协商,并另行签署协议。双方约定的合作具有排他性,具体内容以双方签订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站项目合作协议为准。

  二、本次公告合同概述

  为发展本司"城市交通、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经营" 的主营业务,落实双方在《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合作,2015年6月12日,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智慧空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普天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以签订《社会停车场用地租赁协议》的本约形式,落实双方在深圳地区分两批实施建设经营100个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业务。

  三、对方介绍和协议内容

  1、合同对方:普天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毅,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三号路2号。股东: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6.7%),普天海油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持股3.3%)。

  2、对方的控股股东为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普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普天新能源")是以新能源汽车充电网络建设、运营和服务为主业的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2011年,普天新能源在深圳成功建设、运营由57座充电站组成的全球最大规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智能网络,为"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的2011辆大运会新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提供充换电和智能运维服务。目前,普天新能源已在深圳、北京、上海、合肥、广州、江苏等地相继发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产业,在全国建成充电站70余座,服务于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等多种类型车辆4000余辆。

  3、该合同对方与本司及本司前十名股东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任何关系,不存在其他任何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四、落实框架协议的本约合同

  深圳智慧空间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约甲方)与普天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作为本约乙方)以签署《社会停车场用地租赁协议》本约形式落实《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社会停车场用地租赁协议》约定:

  (一)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

  1、本约甲方将以位于深圳市皇岗口岸"深圳车港"七楼天面可安装充电桩设施的100个停车位空间及42平方米的配套功能用房同本约乙方进行合作,第一批提供可安装五十个充电设施的停车位空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施工期为60天;第二批可安装五十个充电设施的停车位空间于2016年8月1日前提供。

  2、双方以租赁模式签约的合作期限为5年,至2020年5月31日止。具体收费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止,该场地的租金单价为每个车位250元/月,若因政府指导价或其他因素导致停车场收费标准出现上浮/下调时,车位租金也同时按比例作出相应的上浮/下调;合同期内配套功能用房租金按照70元/平米计算。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约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收取场地租金及其他经营收费。

  2、在同等条件下,本约甲方确保向其他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客户所收取的停车费不低于本约乙方客户的停车费。

  3、本约甲方应在本约乙方建设、经营充电设施过程中,积极支持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向本约乙方提供项目审批相关资料等,以便本约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顺利开展经营和管理工作;本约甲方有权审核本约乙方出具的充电设施施工图纸,并按照现场施工条件提出合理化修改意见。

  4、本约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侵犯本约乙方在租赁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5、本约乙方有义务支付场地租金。

  6、本约乙方须根据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场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或超范围使用。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7、充电设施所需之水、电等各类资源、能源,和充电设施其他正常运营的需求,由本约甲方协助、配合办理相关使用手续,相关办理费用等由本约乙方自行承担。

  (三)双方就储能及用电等其它项目的合作另行协商并签署协议。

  五、本约合同签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本约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利于本司发展"交通及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经营"主营业务。本司将依托已建成设施为资源,以此继续发展和开拓与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以及电动车租赁服务相关的衍生业务。

  六、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社会停车场用地租赁协议》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5年6月 18日

  

  证券代码000005 证券简称:世纪星源 公告编号: 2015-071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与深圳钰湖电力有限公司

  依照双方战略合作协议就本司建设的

  阳光路地下空间蓄冷储能式能源站项目签订《能源站项目供热供电意向性

  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背景概述

  1、为实现工业余热为居住与公共建筑服务并大幅提高区域循环经济水平的目标, 2014年1月3日,本司与京能集团深圳钰湖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湖电力")签署《在平湖街道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有关"余热分级供能管道系统"、"冷热暖中央智能供应系统"、"社区分布式清洁能源系统"的合作研发、建设事宜以及钰湖电厂余热供应之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本司与钰湖电力将以平湖社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为运作平台,并以此平台研发并集成"余热分级供能管道系统"、"冷热暖中央智能供应系统"、"社区分布式清洁能源系统"等应用,从而实现工业余热为居住与公共建筑服务并大幅提高区域循环经济水平的目标。(见本司2014年1月7日公告,公告编号:2014-001)

  2、为了落实《战略合作协议》项下的目标,2014年4月,本司与钰湖电力签署《热能供应框架协议》,就钰湖电力为本司开发建设的中环星苑及平湖城市更新项目的梯级能源利用热能供应事宜达成协议。(见本司2014年4月24日公告,公告编号:2014-020)

  八、本次公告的交易概述

  1、为了落实《战略合作协议》项下的目标,2015年6月16日,本司与钰湖电力签署了《能源站项目供热供电意向性合作协议》,就本司建设的位于平湖街道中环大道-岐岭路之间阳光路的路基地下空间蓄能、区域供冷的能源站业务,达成了余热蒸汽和电力专供的合作协议。该能源站项目的供冷业务的区域范围将不限于中环星苑及平湖城市更新项目。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九、签约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钰湖电力有限公司(下称"钰湖电力")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草乙埔

  法定代表人:关天罡

  注册资本:19595.2935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07501139589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发电、供电。增加:自有物业管理。

  股东: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

  深圳市钰裕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

  该签约对方与本司及本司前十名股东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任何关系,不存在其他任何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十、合同的主要内容

  深圳钰湖电力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本司作为乙方已签署的《能源站项目供热供电意向性合作协议》,约定:

  1、热能及参数

  甲方将为乙方建造的位于(中环大道岐岭路之间)阳光路段的路基空间蓄冷储能式能源站项目专供工业余热热能和电能。供能参数将满足乙方所建造的能源站项目的蓄能制冷和区域供冷的需求。

  2、余热蒸汽、电能计价及结算方式

  (1)项目投运前甲、乙双方签订供用蒸汽技术协议,进行蒸汽计划管理和调度管理,确保蒸汽供应与使用合理有序,确保供用蒸汽设备设施安全可靠。

  (2)双方同意,蒸汽、电能按照双方商定的计算方式确定的价格进行财务结算。电能按照钰湖电力的国家上网电价收取,而蒸汽价格确定的基本原则如下:

  按热量计费;考虑民用蒸汽与工业用蒸汽的区别;按生产成本加合理收益确定,据此设定天然气基准价格和蒸汽基准价格。蒸汽价格按照天然气价格联动原则调整。

  (3)乙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蒸汽费用。

  3、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有权对乙方的用蒸汽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监督乙方在协议约定的蒸汽使用地点、数量、范围内使用蒸汽,有权制止乙方超量、超越使用范围使用蒸汽。

  3)对乙方投入使用的蒸汽设备系统,甲方有权在供用蒸汽之前对乙方投入使用的蒸汽设备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4)乙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同时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最大蒸汽供应量支付当月蒸汽费用。

  5)乙方使用的蒸汽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应蒸汽设施损坏时,或者乙方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拒不支付蒸汽费用的,甲方有权中断供应蒸汽。

  6)属甲方产权范围内的供应蒸汽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应蒸汽或者停供蒸汽8个小时以上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应蒸汽。

  7)甲方因供应蒸汽设施临时检修或者乙方违法使用蒸汽等原因,需要中断供应蒸汽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应蒸汽时,甲方应当及时抢修,并在1小时内通知乙方。

  8)甲方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应蒸汽和电力,非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甲方单方中断蒸汽或电力供应的情况为甲方严重违约, 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对乙方的损失赔偿上限为乙方所支出替代甲方蒸汽和电力的能源采购的成本。

  9)乙方不按时支付蒸汽费用,经催缴仍不支付,甲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2)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监督甲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乙方提供工业蒸汽。

  2)乙方新增或者增加使用蒸汽,应当向甲方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3)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蒸汽费用。

  4)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5)甲方未按规定供应蒸汽,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6)乙方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供热阀门。

  7)乙方不得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和蒸汽。

  8)乙方不得擅自挪动、改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9)乙方实施影响供热效果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维修维护行为,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

  4、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否则应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如因乙方规划发生变化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3)甲方供应蒸汽未达到标准要求,甲方有义务继续采取措施保证供应蒸汽达到标准要求。

  (4)甲方供热操作不当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一、备查文件

  《能源站项目供热供电意向性合作协议》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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