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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6-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 重要提示 1、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84号文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4、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15日。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包括柜台和“e达通”网上交易平台)、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它投资人。 6、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户及认购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的直销机构认购,也可至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及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平台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具体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柜台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9、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0、本公告仅对“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5年6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fscinda.com)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cb.com)上发布。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2、在募集期间,各代销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具体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本公司在募集期间内还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投资人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二、本次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410,基金简称: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 (三)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四)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联系人:王丽燕 直销电话:0755-83077068 传真电话:0755-83077038 客服热线:400-8888-118/ 0755-83160160 客服传真: 0755-83077039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五)份额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时间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 (七)基金的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最低限额 (1)本基金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及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平台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具体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 (2)本基金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柜台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本基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柜台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17:00以后的认购申请于下一发售日提交;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客户申请)。 2、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和基金交易账户时须提交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投资者本人当面签字确认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下转B12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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