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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5-042TitlePh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23日下午2:30

3、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6日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上官常川先生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为1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81,464,3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1,501,975股的51.9785%。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81,138,8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1,501,975股的51.918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2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1,501,975股的0.0601%。

3、出席本次会议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2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1,501,975股的0.0601%。

公司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董事陈耿生先生因出差委托董事刘国川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81,463,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4%;无弃权票。

公司独立董事黄建忠先生、戴亦一先生和张白先生向大会作《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81,463,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4%;无弃权票。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281,463,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4%;无弃权票。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81,463,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4%;无弃权票。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81,454,1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4%;反对1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6%;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1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6.8664%;反对票1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133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审计费用拟定为72万元。

表决结果为:同意281,463,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4%;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3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69.6928%;反对票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3072%;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原条款拟修订
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 2 号 14C 室。第五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28号莲花广场商业中心二层237-263单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表决结果为:同意281,463,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4%;无弃权票。

8、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郭建生先生当选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任期为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为:同意281,463,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4%;无弃权票。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81,463,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4%;无弃权票。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黄建忠先生、戴亦一先生和张白先生分别向大会作《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14年度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日常工作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涵、郝卿

3、结论性意见: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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