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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26TitlePh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人民币0.10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元;限售股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0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0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5年5月14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3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以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数31,82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1,828,000.00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非限售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0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0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0日

  (二)除息日:2015年7月1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30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以下限售股股东中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巨圣投资有限公司、王凤林、管亚平、耿卫东、芮国洪、宋登强、廖平、郭武、石华辉、邢东辉、赵惠德、陈良、喻立忠、傅东文、华鹤荣、陈建文、朱红云、林秀敏、罗芳、李英豪、王长富、李树林、常玉林、郭东林、张龙清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复路1568号

  联系电话:021-59869117

  联系传真:021-59869117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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