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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2015-009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2015-06-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208,541,206.95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24]号)核准,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6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51元。截止2015年5月26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68.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329,926,800.00元,扣除尚未支付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等发行费用38,326,145.6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1,600,654.31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5]第3-00022号的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如下:
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帐户中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按轻重缓急顺序投入以下3个项目: 单位:万元
上述3个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70,785.96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部分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先行建设,按照项目的实际付款进度,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支付项目款项。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及偿还先期银行借款。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15年5月2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11,187,272.26元,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为208,541,206.95元。具体情况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15]第3-00095号”《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208,541,206.95元。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208,541,206.95元。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208,541,206.95元。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15年5月26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结构专项意见 石大胜华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15]第3-00095号”《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违反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本保荐机构同意石大胜华实施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15]第3-00095号的审核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4、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08,541,206.95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股东的利益。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 ●报备文件 (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 独立董事关于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四)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五) 大信专审字[2015]第3-00095号《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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