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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48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全部获得通过。 2.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3. 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23日14:3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报告厅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胡军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9人,代表股份501,758,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043%。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498,753,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006%。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65人,代表股份3,004,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36%。 (三)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 《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综合授信5,000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8,799,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2%;反对2,95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1,2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16%;反对2,959,1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8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2. 《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为二级子公司南京泰新2,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8,799,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02%;反对2,95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1,2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16%;反对2,959,1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8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3. 《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非公开发行10亿元私募债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8,753,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1%;反对3,00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5,5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25%;反对3,004,8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4. 《关于增加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2015年度5亿元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8,753,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1%;反对3,004,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5,5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25%;反对3,004,82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董寒冰、叶正义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49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3年4月9日、201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及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详见公告:2013-22、2013-28)。根据发行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票面年利率区间的议案》,并经201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告2014-75、2014-85)。 本次公司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已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4]PPN282号,以下简称"《通知书》"),核定定向工具注册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注册额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定向工具,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详见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披露的公告,编号2014-46)。公司于2014年12月完成了定向工具第一期5亿元的发行,并于2014年12月2日披露了《关于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87)。 近日,公司在《通知书》的额度内完成了第二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本期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7.7%。至此,公司已完成了《通知书》中核定的10亿元定向工具的发行。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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