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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69 股票简称:智慧能源 编号:临2015-052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6月 2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全部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事项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29号文件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7,589,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1.69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6,898,81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11月22日全部到位,并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苏公W[2011]B112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存储情况
1、募集资金在各银行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人审批、专款专用,随时接受本公司保荐机构的监督。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董事会为募集资金开设了专项账户。
截止2015年6月23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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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11月,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投项目及其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6月23日,公司全部募投项目已建设完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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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6月23日,全部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8,680.25万元(其中包括人民币523.86万元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包括利息收入)人民币145,807.25万元的19.67%。
四、募集资金结余的主要原因
募集资金产生节余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有效地控制了成本,合理地降低了项目实施费用;公司将快速铁路用铜合金接触线项目的募集资金收购泰兴圣达部分股权并对其增资扩股,变更了募集资金投向,以较少投入实现了预定产能,形成了资金节余。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经营效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节余资金28,680.25万元(截止2014年6月23日余额,包含利息收入净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结余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将人民币286,802,544.31元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上述决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专门意见:公司拟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智慧能源拟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公司此次拟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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