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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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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 公告编号:2015-54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工控网(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收购工控网(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2015年6月3日,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工控网(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控网"或"标的公司")的法人股东浙江天堂硅谷晨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硅谷")签署了《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堂硅谷晨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工控网(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与工控网的自然人股东孙慧昕、马小纲、潘英章、苗建锋、李小勇、赵钦(以下合称"转让方")和工控网签署了《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慧昕等关于工控网(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二")、与转让方签署了《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慧昕等关于工控网(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2015年6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工控网(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签署的上述协议,以自有资金21,000万元人民币收购工控网股份8,410,500股,占工控网股份总数的70%。详见2015年6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收购工控网(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二、股权过户的进展情况

  截至公告日,公司已按照《协议一》及《协议二》规定支付天堂硅谷与转让方股权转让款合计79,407,214.04元,天堂硅谷按照《协议一》规定向公司转让工控网股份1,335,000股,转让方按照《协议二》规定向公司转让工控网股份1,845,259股,合计转让股份占工控网股份总数的26.469072%,上述股份已完成转让过户。

  转让完成后,天堂硅谷不再持有工控网的股份,转让方合计持有工控网72.255547%的股权,公司持有工控网26.469072%的股权。

  根据《协议二》的规定,转让方第二次向公司转让的工控网股份数量为5,230,241股,并需于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转让。公司将持续跟进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2094 证券简称:青岛金王 公告编号:2015-033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解押及再次质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青岛金王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王运输")的通知,金王运输于2009年12月4日将持有的公司股份12,990,000股(2010年9月30日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中期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2010年6月30日总股本214,611,0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红股1股,派0.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至解除质押日股权数为19,485,000股,占本公司现有总股本的6.05%)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用于为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银行的700万美元流动资金贷款的质押担保,因已经偿还完全部借款,2015年6月17日将上述股权全部解除质押登记,并于2015年6月19日将上述股份(19,485,000股,占本公司现有总股本的6.05%)质押给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用于为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银行的1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和质押登记手续已经于2015年6月17日和2015年6月23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金王运输于2013年8月2日将持有的公司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9.32%)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用于为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银行的2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因偿还了部分借款于2014年9月12日将上述股权中的15,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6%)解除了股份质押并于同日质押给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用于为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银行的1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解除质押登记及质押登记手续已经于2014年9月12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详见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发布的《股权解押及再次质押公告》,公告编号:2014-043号),因已经偿还完毕所有借款,剩余的15,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66%)已于2015年6月17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并于同日收到了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解除质押登记通知书。

  金王运输共持有本公司股份为86,999,01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7.03%。上述解除质押及质押手续办理完后,金王运输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为71,98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2.36%。

  特此公告。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5-087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6月23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通知,中恒汇志近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72,500,000股质押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截至本公告日,中恒汇志持有本公司527,977,838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5%(其中11,768,364股因2014年置入资产经营业绩未达业绩承诺,目前处于锁定状态);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344,1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83%。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5-065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项目筹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韩国美缎新城开发株式会社(以下简称"MCDC")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商讨在韩国仁川广域市一带开发综合度假村项目。

  项目信息如下:

  开发地点:韩国仁川广域市

  开发项目:综合度假村和配套设施

  土地面积:约183万平方米

  土地转让价格:约2080亿韩元

  本项目如达成,将增强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与MCDC尚未签署正式协议,本项目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本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事宜。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2595 证券简称:豪迈科技 公告编号:2015-018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冯民堂先生的通知:

  2015年6月23日,冯民堂先生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高管锁定股4,148,750股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融资业务,相关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质押期限自2015年6月23日至冯民堂先生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止,质押期间该股份不能转让。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800,000,000股,冯民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0,797,500股,全部为高管锁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5%。本次质押股份4,148,750股,占冯民堂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17%,占公司总股本的0.52%;累计质押股份26,148,750股,占冯民堂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1.48%,占公司总股本的3.27%。

  特此公告。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420 证券简称:现代制药 公告编号:2015-024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对公司前任董事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现代制药")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前任董事冯鸣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5]6号)。上海证监局对公司前任董事冯鸣先生于2014年间的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冯鸣先生给予警告。

  冯鸣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其个人证券账户在2014年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公司已于2014年6月18日对此进行了信息披露,冯鸣先生已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将当时所得收益24,661.56元全部上缴公司。(详见《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买卖公司股票及后续处理情况的公告》)

  冯鸣先生已于2014年8月5日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该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特此公告.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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