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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6 证券简称:新华制药 公告编号:2015-25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度周年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24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23日-2015年6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下午15:00-2015年6月24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任福龙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3,532,750股,占公司总股份457,312,830股的35.76%。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3,532,750股,占公司总股份457,312,830股的35.76%。 (1)出席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7,587,763股,占公司总股份457,312,830股的34.46%。 (2)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A股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90,987股,占公司总股份457,312,830股的0.39%。 2、H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54,000股,占公司总股份457,312,830股的0.91%。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代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二零一四年度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审议通过二零一四年度董事会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审议通过二零一四年度监事会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审议通过二零一四年度经审核的财务报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审议通过二零一四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二零一四年度本公司根据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净利润进行分配: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本集团二零一四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0,725,311.05元,本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人民币28,309,964.04元。按照本公司二零一四年度实现的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2,830,996.40元。 二零一四年度末期股息分配方案为:以二零一四年末股本总额457,312,830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派发末期股息,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 元(含税)。?具体派息办法另行公告。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国际及国内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确定其酬金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二零一五年度董事、监事酬金的议案。
8、审议通过修订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白维和章志强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4年度周年股东大会各项议案; 2、2014年度周年股东大会记录;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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