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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5048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5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118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0.112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0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5年5月7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关决议刊登于2015年5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884,955,112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5元(含税),合计派发股利110,619,389元; 2、发放年度:2014年 3、扣税说明: A、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公司先统一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进行发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87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公司从个人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给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B、对于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25元; C、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125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帐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D、对于投资公司股票("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125 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30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因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并已于 2015 年 3 月 2 日完成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该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21,445,000 股应取得的现金分红款 2,680,625 元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名发起人股东许晓文先生、鲁尔兵先生、倪昭华女士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由公司直接向股东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证券法律部 联系电话:0755-26719476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报备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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