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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5-06-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公告了关于公司涉及青海水泥厂担保事宜诉讼判决的公告,详见公司 2015 年6 月 5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基本情况 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上诉人一:青海水泥厂 被上诉人二: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三:青海盐湖新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四: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一审判决结果情况 一审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青海水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 1500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的 利息为人民币 6,628,676.13 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展期年利率 5.76%计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 1500 万元及借款展期之日的 2002 年10月30日起按展期年利率5.7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青海水泥厂设定抵押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青海盐湖新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49943 元由青海水泥厂和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本次上诉的请求: 1.撤销(2014)青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2.判令被上诉人三青海盐湖新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四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就青海水泥厂、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一、二、三、四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目前在上诉过程中,所以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财务影响暂无法判断。 对于该案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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