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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5-45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终审结果的公告 2015-06-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四环")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51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北京四环与北京维达法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达法姆")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协议书》,公司决定以北京四环评估报告为依据,双方协商后以1亿元转让公司所持有的北京四环45%股权给维达法姆。并且维达法姆以持有的白介素2、干扰素、EPO、G-CSF等舌下含片专有技术经评估后作价1亿元支付受让的45%股权。(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的临-2010-28号) 《协议书》生效后,公司如约履行,将北京四环4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维达法姆名下;而维达法姆所持有的白介素2、干扰素、EP0、G-CSF等四类产品的技术资料未实际交付给公司,且维达法姆在中国进行的专利申请未获得批准。基于此事实,公司就与维达法姆、第三人高世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司、北京四环、维达法姆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请求法院判令维达法姆将其持有的北京四环45%的股权返还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维达法姆承担。(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的临-2011-26号) 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北京四环与维达法姆于2012 年8月10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的临-2012-27号)。 维达法姆认为虽然解除了《协议书》,但由于其已经依约将技术交付给二被告,公司、北京四环实际已经占用使用该技术近两年之久,公司、北京四环使用技术期间已给维达法姆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而公司、北京四环在此期间却利用原告技术的独家使用权获得了巨大利益,应予以赔偿损失,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公司、北京四环向原告赔偿损失16,950,684元人民币。(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及中国证券报的临-2013-25号公告) 2014年12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维达法姆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二万三千五百零四元,由原告负担。(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日报的临-2014-52号公告)。 针对一审判决,维达法姆提出了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965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日报的临-2015-15号公告) 二、本次终审判决的有关情况: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504元,由北京维达法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04元,由北京维达法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终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51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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