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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7 证券简称:奥特迅 公告编号: 2015-050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25日下午14:30(周四);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24日-2015年6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南一道29号南座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迅"或"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廖晓东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8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46,414,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6.72%。其中: (1)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146,414,7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6.72 %;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以下股东: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16,481,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51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14,745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14,745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14,745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14,745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14,745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481,131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6、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201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14,745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481,131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14,745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481,131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度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69,900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69,900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14年度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140,469,183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0,469,183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6,414,745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6,481,131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周俊祥先生、李贵才先生、黄瑞女士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其2014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 《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详见2015年4月23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孙阳和郑忠林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5年6月26日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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