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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众和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6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年6月23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15年5月30日发布,并于2015年6月23日刊登了《关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5年6月 25日下午14:30在厦门集美杏林杏前路30号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 6月24日-2015年 6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 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15:00至2015年6月25日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214,526,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77%。其中:(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12,524,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4549%;(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2,002,1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152%。
董事长许建成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林崇凯律师、阮智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14,166,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1%;反对3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公司独立董事张亦春先生、阮荣祥先生、唐予华先生、朱福惠于股东大会上进行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14,166,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1%;反对3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214,166,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1%;反对3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就2014年度审计报告涉及保留意见及强调事项进行了说明。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214,166,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1%;反对3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4,166,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1%;反对3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097,5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07%;反对3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有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201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4,166,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1%;反对3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7、审议通过了《关于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4,166,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1%;反对3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9,097,5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07%;反对3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8、在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本次会议其他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06,565,2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5%;反对47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6%;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95,9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4%;反对47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6%;弃权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9、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表决结果为:同意214,317,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2%;反对16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9%;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247,8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08%;反对16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9%;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4,166,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1%;反对3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锂辉石矿160万t/a采选工程扩建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4,317,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2%;反对16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9%;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4,166,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1%;反对3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4,166,8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1%;反对31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0%;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14,317,1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2%;反对16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9%;弃权4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林崇凯律师、阮智杰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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