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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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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7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权

  已全部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5年6月1日,公司控股股东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集团")与自然人章建美、陈贤波、唐予松、梁晓华、叶煊、周战红、陈宇文等7人(以下简称"各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长安集团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自然人章建美、陈贤波、唐予松、梁晓华、叶煊、周战红、陈宇文等7人(以下简称"各受让方")转让宝莫股份17,00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份的27.78%,其中向章建美转让3,053.88万股,向陈贤波转让3,053.88万股、向唐予松转让3,000万股,向梁晓华转让3,000万股,向叶煊转让2,000万股、向周战红转让1,967.24万股,向陈宇文转让925万股。

  公司已于2015年6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股东股权被动稀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长安集团)》(内容详见2015年6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股份转让17,000万股股票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至此,长安集团协议转让公司17,000万股股票已全部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转让前,长安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27,03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17%,本次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长安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10,03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6.39%;章建美持有本公司股份3,053.8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99%;陈贤波持有本公司股份3,053.8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99%;唐予松持有本公司股份3,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90%;梁晓华持有本公司股份3,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90%;叶煊持有本公司股份2,0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27%;周战红持有本公司股份1,967.24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21%;陈宇文持有本公司股份92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1.51%。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上网发售提示性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发售。所有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均可办理认购,基金简称"九泰锐智",基金代码"168101",深交所挂牌价1.000元,发售时间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7月16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发售截止时间如有变更,基金管理公司将及时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公司

  2015年6月23日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级的公告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将于2015年6月26日19:00至22:00进行网上交易系统升级,系统升级期间我司官网网上交易平台(https://trade.gfund.com/etrading/)、淘宝直营店等外围交易系统将暂停交易。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免长途话费)进行了解。

  感谢您对我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000785      证券简称:武汉中商 公告编号:临2015-011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及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6月25日(星期四)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中商广场写字楼47楼会议室(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号)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郝健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股东")为7人,代表股份1043092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5208%(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为6人,代表股份8317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11%);

  其中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5人,代表股份104205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479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人,代表股份10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11%;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30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2、《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30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3、《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30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4、《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30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831703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30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6、《公司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30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7、《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25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1%; 反对票5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弃权票0股。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781703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82%;反对票500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18%;弃权票0股。

  8、《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票104309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表决通过。

  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票831703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不含本数)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大会上做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顾恺、林玲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5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经与相关托管银行协商一致,自2015年6月25日起,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基金采用"指数收益法"对停牌股票"龙泉股份"(证券代码:002671)进行估值。本公司将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771 证券简称:广誉远 编号:临2015-029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所持股权解除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6月25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9)越法执字第3153-2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解除了公司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集团")所持公司54,048,265股限售流通股股份的司法轮候冻结。

  东盛集团目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54,048,2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17%。

  特此公告。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664 证券简称:哈药股份 编号:临2015-026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杏叶产品自查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陆续下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药品的通告(201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通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6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通告(2015年第19号)》等文件。公司对此高度重视,依据文件要求所属企业对生产的银杏叶产品供应商、采购、质量、生产等情况开展了全面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及下属企业银杏叶产品生产情况

  公司共有四家下属企业拥有银杏叶产品批准文号,其中1个为药品,3个为保健食品,具体情况如下表:

  

  

  

  

  

  

  

  

  

  

  

  

  

  

  

  

  

  

  

  

  

  

  

  

  

  

  

  

  

  

  

  

产品名称剂型企业名称批准文号
银杏叶分散片片剂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国药准字Z20090638
哈药牌银杏叶软胶囊软胶囊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国食健字G20040815
三精牌银杏叶片片剂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国食健字G20040086
哈药六牌银杏叶片片剂哈药集团制药六厂国食健字G20040614

  

  其中,哈药集团制药六厂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银杏叶产品均未生产,没有产品投放市场。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以下简称“世一堂”)及哈药集团制药总厂(以下简称“哈药总厂”)生产的银杏叶产品均在产。

  二、世一堂银杏叶分散片产品自查情况

  世一堂生产的银杏叶分散片为药品,该产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银杏叶提取物供应商为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该公司具有相应生产资质。“15号通告”发布后,世一堂立即组织专项小组对供应商资质的合法性、供应商审计流程、采购流程、物料进厂检测环节、生产使用环节及成品放行环节主动开展自检自查。经自查,企业从供应商处采购银杏叶提取物后,严格按照《中国药典》“银杏叶提取物”质量标准进行检测合格后使用。世一堂银杏叶分散片生产过程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处方进行投料生产,符合新版GMP要求,购入、生产、质量控制环节无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为避免外购原料的生产环节可能对银杏叶分散片产品质量造成的影响,世一堂主动与银杏叶提取物供应商山东双花制药有限公司约谈,对方为公司出具了“银杏叶提取物完全按批准工艺进行生产”的书面承诺。鉴于当时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尚未出台,企业无法确定现有产品是否符合新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为保证消费者用药安全,企业于5月24日主动对库存的银杏叶提取物及银杏叶分散片成品进行了封存,组织市场流通银杏叶分散片产品的下架召回,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报告。6月4日,国家食药监局总局公布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后,世一堂立即依照补充检验方法组织了自查,发现自2014年1月1日以来生产的15批次产品不符合补充检验标准,企业立即将自查情况进一步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报告,截至目前,公司已经召回市场流通环节的全部银杏叶分散片产品。

  三、哈药总厂银杏叶软胶囊产品自查情况

  哈药总厂生产的银杏叶软胶囊为保健食品,该产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银杏叶提取物供应商为徐州恒凯银杏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具有相应生产资质。“15号通告”发布后,哈药总厂立即组织专项小组对银杏叶软胶囊产品的供应商资质的合法性、供应商审计流程、采购流程、物料进厂检测环节、生产使用环节及成品放行环节主动开展自检自查。经企业自查,哈药总厂银杏叶软胶囊生产组织过程符合工艺要求,原料购入、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环节无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6月4日,国家食药监局总局公布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后,哈药总厂立即依照补充检验方法组织了银杏叶软胶囊的对照自检自查,发现企业自2014年1月1日以来生产的57批次产品不符合补充检验标准,企业立即将自查情况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报告。目前,哈药总厂已对现有库存产品和原料进行了封存,并启动了银杏叶软胶囊产品的召回措施。

  四、后续措施

  本次事件中,公司银杏叶分散片、银杏叶软胶囊产品生产环节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原料采购过程无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因供应商提供的原料银杏叶提取物不符合新的补充检验标准导致的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公司已经主动、及时采取封存和召回措施,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努力减小此次事件对公司的影响。对本次事件给公司客户企业、消费者带来的负面影响,公司深表歉意。对于因供应商银杏叶提取物不合格导致的经济损失,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和业务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法律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

  公司将及时关注国家药监部门相关事项的工作进展,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五、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2014年至今,世一堂银杏叶分散片产品销售收入为429.1万元,哈药总厂银杏叶软胶囊产品销售收入为705.7万元。此次召回的银杏叶制剂产品涉及金额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年度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相关事件的进展,并及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2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6月25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贺国英先生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贺国英先生于2015年6月24日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减持股数(万股)减持比例

  (%)

贺国英大宗交易2015年6月24日26.225001.43%
大宗交易2015年6月24日25.20150.04
合 计--5151.47%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起至今,除本次减持外,贺国英先生已2015年6月12日减持公司股份530万股,占总股本的1.52%(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3日刊登于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公告》)。

  截至目前,贺国英先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45万股,占总股本的2.99%。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贺国英合计持有股份1195034.291143532.82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5907.4320755.96
有限售条件股份936026.86936026.86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后,贺国英先生所持有本公司股份11435万股,占总股本的32.82%,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贺国英先生于2010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除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外,贺国英先生没有作出其他有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贺国英先生均履行了所作承诺,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4.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前,已按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5.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国英先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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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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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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