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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深南电A、深南电B; 股票代码:000037、200037; 公告编号:2015-050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至2015年6月25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下午15:00 至 2015年6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深圳华侨城汉唐大厦17楼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7日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五)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杨海贤董事长
(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年6月9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八)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9人,代表股份229,325,2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05%。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35,864,753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的40.0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93,460,448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的35.42%。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及授权代表19人,代表股份229,325,2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05%。
其中:内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35,864,753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份的40.09%;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93,460,448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的35.42%。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0 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
(四)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1,337,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中置业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 | 弃权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229,325,201 | 228,873,801 | 99.8032% | 451,400 | 0.1968% | 0 | 0.0000% |
其中:A股股东 | 135,864,753 | 135,864,753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B股股东 | 93,460,448 | 93,009,048 | 99.5170% | 451,400 | 0.4830% | 0 | 0.0000% |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885,8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4%;反对451,4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6%;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 | 同意(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股) | 弃权比例% | |
与会全体股东 | 229,325,201 | 228,873,801 | 99.8032% | 451,400 | 0.1968% | 0 | 0.0000% |
其中:A股股东 | 135,864,753 | 135,864,753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B股股东 | 93,460,448 | 93,009,048 | 99.5170% | 451,400 | 0.4830% | 0 | 0.0000% |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885,8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4%;反对451,400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6%;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建惠、黄训
(三)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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