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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6 证券简称:莱宝高科 公告编号:2015-028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502,9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量的0.6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6月29日(鉴于公司目前正处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因此本次限售股份实际上市流通日期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复牌日期为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4,64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4,880万股,并于2007年1月12日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上市时股本总额为19,520万股。
本公司2007年5月15日实施了每10股转增3股派6元(含税)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5,376万股。
本公司2008年5月13日实施了每10股转增3股派5元(含税)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2,988.8万股。
本公司2010年5月14日实施了每10股转增3股派2元(含税)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2,885.44万股。
本公司2011年5月23日实施了每10股转增4股派2元(含税)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公司总股本增加至60,039.616万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2]1702号《关于核准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本公司2013年3月向包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在内的共计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542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70,581.616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解除限售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自然人股东吉清在《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该部分股份的50%;对于其各自在公司2006年6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股)方案过程中所获转增的股份,自持有该新增股份之日起(以2006年6月28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36个月内,不转让该新增股份。
(2)吉清作为原公司董事,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吉清作为原公司董事,还做出特别承诺,对于其各自因受让金建中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送红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在金建中对其受让信托受益权事宜作出书面确认之前,不会转让该部分股份(截止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吉清所持该等股份为146.4万股)。
自然人股东吉清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除上述承诺外,自然人股东吉清不存在其他类型的承诺情形。
2、经核查,上述各项承诺均处于严格履约中。
3、关于对自然人股东吉清所持本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说明:
根据《民事判决书》((2011)粤高法民二终字第51号),判决吉清与金建中就涉及信托受益权签订的《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股权转让有效。此外,根据《民事调解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54号),法院主持调解公司应为自然人股东吉清办理其各自所持公司限售股票的解除锁定手续。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5年6月29日(鉴于公司目前正处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因此本次限售股份实际上市流通日期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复牌日期为准)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4,502,97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0.6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1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 | 备注 |
吉清 | 4,502,971 | 4,502,971 | 原公司董事,已于2010年4月16日换届离任;吉清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有3,764,779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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