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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15-041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零一五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

2、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的资金等,具体如下:

(1)公司员工的自有资金,不超过3,334万元;

(2)公司大股东拟以其自有资金向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借款支持,借款部分与员工自有资金部分的比例不超过2:1,借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兴证资管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托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委托资产。兴证资管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范围为史丹利股票。

4、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兴证资管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5、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6、公司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本员工持股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8、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简 称释 义
史丹利、公司、本公司指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本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指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指《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指《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大股东指公司大股东高文班先生、高进华先生
持有人会议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指史丹利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兴证资管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本定向计划指兴证资管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标的股票指兴证资管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购买和持有的史丹利股票
委托人指兴证资管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具体指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定向计划管理人、兴证资管指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合同兴证资管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劳动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指导意见》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信披备忘录》指《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指《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文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基层管理人员,具体为科长级别员工和副科长级别员工。除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外,公司董事、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约为605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李艳艳,认购份额不超过6.50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0.19%;科长362人,认购份额不超过2,356.50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70.69%,副科长242人,认购份额不超过971.00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29.12%。

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持有人出资额(万元)比例(%)
1职工代表监事李艳艳6.500.19%
2科长362人2,356.5070.69%
3副科长242人971.0029.12%
 合计605人3,334.00100.00%

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与人员、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及成立规模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结果为准。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的资金等。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每份份额为1.00元。员工自有资金部分中:科长级别单个员工认购份额数上限为6.5万份,且以0.5万元的整数倍进行认购;副科长级别单个员工认购份额数上限为4万份,且以0.5万元的整数倍进行认购。公司大股东拟以其自有资金向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借款支持,借款部分与员工自有资金部分的比例不超过2:1,借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所对应的份数为准。持有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持有人未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弃购份额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申请认购,申请认购份额多于弃购份额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兴证资管设立兴证资管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托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委托资产。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初始委托资产规模上限为10,000万元。

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史丹利股票。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合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以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的规模上限10,000万元和公司2015年6月18日的收盘价33.59元测算,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约为290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0.5%。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终止、延长和变更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即为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的锁定期。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计划名下时起算。

2、锁定期满后兴证资管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3、兴证资管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在敏感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兴证资管在决定买卖公司股票时应及时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终止和延长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兴证资管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该定向计划可提前终止,届时受托资产根据《管理办法》的约定进行处理。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四、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依《管理办法》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持有人会议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持有人

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股票期间的股利和/或股息(如有);

(3)依法参加持有人会议;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会议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活动;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管理委员会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一致。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5)授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作出决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五)资产管理机构

兴证资管为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的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委托资产,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不被挪用。

六、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兴证资管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而享有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1、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三)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办法

1、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计划及《管理办法》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2、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经公司界定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让人,转让价格按照“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当日收盘后其所持份额的现值”和“个人实际出资成本”孰低确定。由受让人向上述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人员支付转让价款。

(1)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辞职或擅自离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递交辞职申请或擅自离职的当日;

(2)持有人违反公司禁令,对公司造成极大不良后果以及其他被公司认定为重大违纪行为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公司认定重大违纪行为的当日;

(3)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当日;

(4)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5)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予其续签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当日。

(6)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持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日;

(7)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而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该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的日期为公司下达降职、降级决定的当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的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员工自有资金部分本金;

(2)大股东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的借款支持部分的本金及期间产生的利息成本(如有);

(3)剩余收益(如有)全部归员工持股计划,并按照持有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的比例进行分配。

七、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的份额按照本计划第八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2、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及本计划涉及的相关账户等。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成立后,委托兴证资管设立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计划受托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委托资产。

2、公司代表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兴证资管签订《兴证资管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二)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1、定向名称:兴证资管鑫众—史丹利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3、目标规模:本定向计划规模上限为10,000万元

4、委托人: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5、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托管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

7、主要投资范围:史丹利股票(股票代码:002588)

8、存续期限:本定向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可展期。本定向计划实际管理期限由本定向计划所投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当本定向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资产占定向计划净值比例为100%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定向计划。

9、投资理念:本定向计划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进行管理,力争实现委托人资产持续稳健增值。

(三)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

1、参与费率:0

2、退出费率:0

3、管理费率:根据届时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确定

4、托管费率:根据届时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确定

5、业绩报酬:本定向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九、其他重要事项

1、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民主程序征求员工意见。

(2)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设立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协议书》。

(3)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5)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6)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7)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8)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9)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10)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11)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2、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聘用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3、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15-039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6月25日上午9时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沂蒙创业园区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 2015年6月19日以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董事长高文班先生、董事高进华先生、井沛花女士现场出席会议并表决,独立董事修学峰女士、李琦女士以通讯方式表决。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高文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实现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有机统一,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启动、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5)授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资产管理机构的选择、变更作出决定并签署相关文件;

(6)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冯伟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冯伟光先生个人简历请见附件。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新聘任副总经理2015年薪酬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方案,现确定新聘任的副总经理冯伟光先生2015年税前薪酬为60万元人民币。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 2015 年7月13日召开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相关事项。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43)。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冯伟光先生个人简历

冯伟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4月出生,九三学社社员,清华大学化工系毕业,大学学历。2003年至2014年,在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磷复肥销售部长、集团技术部总监、集团总经理助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截至目前,冯伟光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15-040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5 年6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沂蒙创业园区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5年6月19日以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监事会主席景洪磊先生、监事密守洪先生、高斌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刘景磊先生、李艳艳女士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景洪磊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实现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有机统一,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5 年6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李艳艳回避表决。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持有人范围的议案》。

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科长级及副科长级员工,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除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外,公司董事、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约605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监事李艳艳回避表决。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15-042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公司股票于2015年6月19日开市起停牌。2015年6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史丹利,证券代码:002588)自2015年6月26日开市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588 证券简称:史丹利 公告编号:2015-043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15年7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不需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

3、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12日至2015年7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2日下午15:00—2015年7月13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7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会议对象:

(1)截至2015年7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沭县沂蒙创业园区史丹利办公楼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决议公告已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

以上议案需采取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方式,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

三、提示性公告

公司将于2015年7月10日(星期五)就本次股东大会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公司股东及时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

2015年7月12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

2015年7月13日,上午8:00—11:30

2、登记地点:山东省临沭县沂蒙创业园区史丹利办公楼六楼证券部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股东亲自办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须持有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办理时,须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5年7月12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五、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采用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2588; 证券简称:史丹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流程:

(1)买卖方向为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一,2.00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申报。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其对应申报价格如下表所示:

序号议案名称对应申报价格
总议案本次会议下述所有议案100.00
议案1《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1.00
议案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0

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对于议案100.00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对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4)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注意事项

(1)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操作流程

1、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请登陆网址http: //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姓名”、“证券帐户号”、“身份证号”等相关资料,设置服务密码。

(2)激活服务密码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半日方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之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之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2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不能撤单;

(2)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胡照顺、陈钊

联系电话:0539-6263620

传 真:0539-6263620

地 址:山东省临沭县沂蒙创业园区史丹利办公楼六楼证券部

邮政编码:276700

2、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4、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

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5、附件: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2015年7月13日召开的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意见
同意弃权反对
总议案本次会议下述所有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说明: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期限:自2015年 月 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

委托日期: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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