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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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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06-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包装”、“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等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简称“《网上申购实施办法》”)以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在投资者资格、网下发行比例、回拨机制、定价原则、配售原则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金属制品业(C33),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华源包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52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369号文核准。华源包装的股票代码为002787,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52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1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23%;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4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39.77%。

  3、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安排:本次发行全部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

  4、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请自行确定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网下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单个配售对象的申报数量不得超过2,120万股。申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下限为200万股,申报数量变动最小单位为10万股,请投资者结合自身拟申报价格情况确定有足够资金参与网下申购。

  5、本次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参加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前在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的备案工作,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深交所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深交所网站-网上业务平台-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规则与指南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投资者版)》等相关规定。

  6、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参与网下报价的投资者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不少于1,000万元(含)。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具体条件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三、投资者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请投资者务必确认本机构(或本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询价公告的规定。

  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或提供虚假信息、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7、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15年7月6日(T-1日)刊登《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披露发行价格、网上发行时间安排、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等信息。

  9、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5年7月7日(T日)9:30-15:00;网上申购的日期为2015年7月7日(T日)9:15-11:30、13:00-15:00。

  10、本次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于2015年7月8日(T+1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见本公告“五、回拨机制”。

  1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7月9日(T+2日)在《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网下回拔结果、网下配售结果,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获配数量等信息,并说明配售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

  12、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3、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6月26日(T-7日)登载于巨潮网(www.cninfo.com.cn)的《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全文,《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5年7月6日(T-1日,周一)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5年7月3日(T-2日,周五)刊登的《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三、投资者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一)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满足的条件

  本次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的投资者仅限于已在证券业协会备案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的,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参与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计算,适用《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了有资格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

  网下投资者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

  (1)2015年6月30日(T-5日)中午12:00前按照《备案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的备案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若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于2015年6月30日(T-5日)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2)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管理的机构自营账户、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等六类配售对象无需提供核查材料,但须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与本次网下询价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参与本次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投资者条件。如因投资者的原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参与询价或发生违规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均需在2015年6月30日(T-5日)15:00之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完整无误的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

  (4)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应在2015年6月29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持有的深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1,000万元(含)以上。

  (5)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

  (6)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7)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8)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9)不属于下文“(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二)网下投资者需提交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

  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或提供虚假信息、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管理的机构自营账户、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等六类配售对象无需再向国海证券提交核查申请材料。

  除上述配售对象外的其他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应填写《附件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附件2: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和《附件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后加盖投资者机构公章或个人签名,文件模版可在国海证券网站(www.ghzq.com.cn—国海公告—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IPO网下投资者询价资格申请材料下载)下载。属于私募基金性质的投资者还需提供有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上述文件填写完毕并扫描件后在初步询价起始日前一日(2015年6月30日,T-5日)下午15:00前发送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邮箱zbscb@ghzq.com.cn。发送时敬请投资者注意:

  (1)文件格式要求:《附件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需发送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附件2:网下投资者信息表》和《附件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需同时发送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及电子版本;《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需发送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

  (2)邮件标题请注明:“华源包装-投资者类型-名称”。例如:其他机构投资者标注“华源包装-其他机构- XXX(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标注“华源包装-个人投资者-XXX(个人投资者姓名)”;

  (3)发送时间的认定以“邮件显示的发送时间”为准;

  (4)发送后请及时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010-88576715、010-88576716;

  (5)原件须在2015年7月3日(T-2日)12:00前送达国海证券资本市场部。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502室,邮编:100044,电话:010-88576715、010-88576716。

  投资者应就其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规定的条件进行认真核查,若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擅自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连同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结果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网下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

  (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该投资者或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2、《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中禁止参与网下发行的对象,包括: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黑名单,或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等违规情形。

  4、除上述条件外,拟参与此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还应遵守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中规定的网下投资者行为。

  投资者若参与华源包装询价,即默认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以上内容。网下投资者发送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资料。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或提供虚假信息、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四)网下投资者报价要求

  1、申报价格要求

  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报价,报价内容包含拟申购价格及对应申购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应当为拟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总和。

  2、申购数量要求

  网下发行的每档最低申购数量为2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最低申购量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单个配售对象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2,120万股。

  3、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4、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提交报价后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或申报数量的,应在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其报价时间以重新提交电子平台的时间为准。

  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15年6月26日(T-7日)至询价截止日2015年7月2日(T-3日)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88576715、010-88576716。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下列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1、本次发行中禁止配售的关联方;

  2、未按照《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要求,在2015年6月30 日(T-5日)15: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附件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附件2:网下投资者信息表》和《附件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及电子版本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的网下投资者;

  3、在2015年6月30日(T-5日)前,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或未按照《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要求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的私募基金;

  4、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5、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六)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2015年7月7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15年7月6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5年7月3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5年7月7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四、定价原则和程序

  (一)有效报价的定义

  有效报价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而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二)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定价前,需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投资者的询价资格,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包括:

  1、不符合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报价;

  2、未按照《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要求提供《附件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附件2:网下投资者信息表》和《附件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及电子版本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的,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3、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或未按照《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的要求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的,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4、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后确认该投资者是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方,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三)定价原则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申购数量(投资者所有报价对应的申购总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有多个配售对象报价的投资者,其申购时间为最后提交报价配售对象的申报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

  2、在剔除报价最高的部分之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剩余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报价进行排序,即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申购数量由大到小、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先到后的顺序排序。对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

  3、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遵守上述定价原则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剔除依据、确认有效报价投资者,合理、谨慎地确定发行价格。

  4、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在2015年7月6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对外披露。

  (四)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申购数量上限请见2015年7月6日(T-1日)的《发行公告》,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7月7日(T日)9:30至15:00。

  2、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回拨机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认购的前提下,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认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三)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具体情况请见2015年7月9日(T+2日)刊登的《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六、配售原则及配售方式

  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且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配售对象。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最终网下配售结果。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一)投资者分类

  为体现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及保险资金的优先配售地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其他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

  2、如果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其中不低于40%的部分向A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预设20%的部分向B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份向C类投资者同比例配售;

  3、如果A类投资者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4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三)调整并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投资者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40%(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除外);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若B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2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则将B类投资者获配数量降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20%以内,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四)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申购序号最靠前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

  (五)如按上述原则配售后,发行人股权结构不符合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或者投资者的持股情况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有关规定调整该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七、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一)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二)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三)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四)申购日(T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初步询价结束后确定的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五)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六)网上网下申购后,无法按照本公告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七)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八)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如出现以上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承销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海证券资本市场部

  投资者咨询电话:010-88576715、010-88576716

  簿记现场电话:010-88576715、010-88576716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168号腾达大厦1502室

  发行人:苏州华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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