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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武锅B退 公告编号:2015-047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星期四)上午10:00

  (2)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5年6月25日9 :30-11:30;13:00-15:00

  (3)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2015年6月24日15:00-2015年6月25日15:00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路1号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表决方式: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投票表决

  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杨国威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6月3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173,161,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3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353人,代表股份43,974,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4.8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非流通股股东):

  外资法人股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表股份151,470,000股;国有法人股股东: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20,530,00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张青、杨翠琼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议案8因涉及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关联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议案8回避了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1,273,99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83.48%;反对35,843,23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16.51%;弃权18,10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0.01%。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73,99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反对35,843,239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1%;弃权18,10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1,273,99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83.48%;反对35,843,23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16.51%;弃权18,10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0.01%。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73,99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反对35,843,239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1%;弃权18,10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1,273,99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83.48%;反对35,843,23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16.51%;弃权18,10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0.01%。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73,99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反对35,843,239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1%;弃权18,10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1,273,99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83.48%;反对35,843,23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16.51%;弃权18,10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0.01%。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73,99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反对35,843,239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1%;弃权18,10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1,273,99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83.48%;反对35,843,23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16.51%;弃权18,10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0.01%。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73,99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反对35,843,239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1%;弃权18,10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6、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1,273,99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83.48%;反对35,843,23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16.51%;弃权18,10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0.01%。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73,99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反对35,843,239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1%;弃权18,10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81,273,99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83.48%;反对35,843,23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16.51%;弃权18,10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0.01%。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000,00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73,99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反对35,843,239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1%;弃权18,104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8、审议了《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本议案未能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9,625,19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45.12%;反对36,040,143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54.88%;弃权0股。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530,000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因审议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关联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095,19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5%;反对36,040,143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5%;弃权0股。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9、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监事候选人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选举魏小兵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的监事,并获同意181,292,098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83.49%;反对35,843,239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16.51%;弃权2票,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有表决权的0.00%。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000,000票,占出席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92,098票,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9%;反对35,843,239票,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1%;弃权2票,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五、本次会议同时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所作的《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 青、杨翠琼

  3、法律意见书结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请见巨潮咨讯网。法律意见书中表述议案表决结果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披露的议案表决结果一致。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武锅B退 公告编号:2015-048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十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

  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含本公告日)为第二十个交易日,预计本公司股票将于十个交易日(或者于 2015年 7月 10 日)后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本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23日、29日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提示:"若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通用电气没有主动以要约收购的方式继续购买本公司股东的股份权益的商业意图。"

  2015 年5月22日,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215号《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5月29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武锅B退

  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

  本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 2015年5月29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 2015年7月10日。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的全天停牌将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开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项应当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三、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5 年修订)》的规定,本公司董事会承诺:在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期间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

  四、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路1号

  邮 编:430205

  电 话:027-81993700、81994270

  传 真:027-81993701

  五、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翠琼、张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在审查相关文件的过程中,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2015年4月29日、2015年6月3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2)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根据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2015年6月5日、6月17日和6月24日,贵公司董事会再次以公告方式,刊载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的表决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6月 25日上午10:00时在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路1号贵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6月25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年6月24日15:00至2015年6月25日15:00。

  综上,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天刊登了会议通知,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173161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3人,代表股份43974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4.81 %。

  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外资法人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151,47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88.06%。国有法人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20,53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11.94%。

  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股东授权委托书的核实,到会股东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2015年6月17日下午收市时贵公司《股东名册》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相符,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2、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8因涉及关联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关联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议案8回避了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才能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核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审议通过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8127399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83.48%;反对3584323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6.51%;弃权1810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01%。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15147000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88.06%,反对0股,弃权0股;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2053000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1.94%,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127399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83.48%;反对3584323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6.51%;弃权1810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01%。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15147000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88.06%,反对0股,弃权0股;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2053000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1.94%,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127399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83.48%;反对3584323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6.51%;弃权1810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01%。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15147000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88.06%,反对0股,弃权0股;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2053000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1.94%,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同意18127399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83.48%;反对3584323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6.51%;弃权1810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01%。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15147000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88.06%,反对0股,弃权0股;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2053000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1.94%,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8127399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83.48%;反对3584323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6.51%;弃权1810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01%。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15147000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88.06%,反对0股,弃权0股;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2053000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1.94%,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6、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年度报酬的议案》

  同意18127399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83.48%;反对3584323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6.51%;弃权1810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01%。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15147000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88.06%,反对0股,弃权0股;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2053000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1.94%,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环海华科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18127399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83.48%;反对3584323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6.51%;弃权18104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01%。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15147000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88.06%,反对0股,弃权0股;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2053000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1.94%,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8、审议未通过《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同意29625196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45.12%;反对36040143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54.88%;弃权0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00%。

  其中,因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事项,外资法人股股份151,470,000股股东回避表决;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20,530,000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本议案经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票未超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未获得通过。

  议案9、《关于增补监事候选人议案》

  同意181292098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83.49%;反对35843239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6.51%;弃权2股,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0.00%。其中:外资法人股同意股份15147000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88.06%,反对0股,弃权0股;内资国有法人股同意股份2053000股,占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1.94%,反对0股,弃权0股。

  根据监票人、计票人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议案1至7及议案9均经超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而股东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议案8存在关联关系,对议案8回避了表决,该议案经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票未超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未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吕晨葵):

  见证律师(杨翠琼):

  执业证号:14201200611253049

  见证律师(张 青):

  执业证号:14201201411903406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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