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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70版)

  2012年,深圳证监局对本公司进行巡检时已对该同业竞争问题提出了关注和要求,特别是要求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避免选择相同的建设施工单位,故深圳市华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该要求选择了与本公司不同的建设施工单位。

  综上所述,从金鹏辉实业业务情况和双方房地产项目面向的客户群体和房源替代性等因素,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同业竞争,未对公司的利益构成损害。

  【问询函问题6】“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金额”项下显示,公司本期因收回刘杰夫欠款,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息)172.14万元,转回计提的减值准备740.35万元。请公司说明前述款项和资金占用费发生的背景,以及公司当初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

  公司说明:根据深圳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2010年2月,本公司下属康达尔运输公司将原拥有营运资格的公交资源移交给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公交公司)经营管理,而公交大巴车辆资产价值评估和补偿的协商事宜,由东部公交公司和公交大巴经营车主直接洽谈协商,康达尔运输公司没有参与。

  因公交资源移交时,原公交大巴经营车主刘健仍累计结欠康达尔运输公司管理费等款项金额为740.35万元,康达尔运输公司曾经向东部公交公司发函,申请协助解决刘健欠康达尔运输公司债务,并建议东部公交公司在待付刘健的补偿金中扣除其欠康达尔运输公司债务,并划至康达尔运输公司账户,但东部公交公司没有书面回复。

  后据了解,原公交大巴经营车主刘健的车辆资产补偿款,东部公交公司大部份已支付给刘健本人,而刘健欠康达尔运输公司的款项仍未归还康达尔运输公司,康达尔运输公司屡次向刘健催收欠款,但刘健拒绝签署任何书面文件以确认对康达尔运输公司存在的债务,并以公交改革后原经营业务已经上交东部公司没有能力还款为由,拒不归还欠款。

  在编制2010年年报时,本公司考虑到若康达尔运输公司提起诉讼,康达尔运输公司与刘健(刘杰夫)的债权债务确认等过程中是否存在效力的问题,即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存在不确定性;即使胜诉,康达尔运输公司亦未掌握刘健存在可抵债的资产,款项能否收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基于上述考虑,本公司认为运输公司对应收刘健(刘杰夫)款项的收回存在很大风险,对应收刘健(刘杰夫)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2011年10月18日,运输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刘建、刘卓二人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拖欠的管理费及税费共7,638,515.01元(含2011年欠付的管理费497,253.69元)及计付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1,089,460.82元,共计人民币8,727,975.80元;2)、要求二人继续履行《关于866线、868线、康11线挂靠经营合同》、《关于863线挂靠经营合同》,要求二被告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起诉之日后至合同期满的管理费及税费;3)、诉讼费由二被告全额承担。

  2012年4月16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2013年,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康达尔运输公司773,85万元管理费和税费及其利息。被告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3年12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6月,运输公司收到龙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款合计925.73万元(含利息172.14万元),收回的利息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

  【问询函问题7】“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项下显示,公司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期末余额分别为5.27亿元和1.32亿元,同时本期因暂估成本及计提税金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0.77亿元;“应交税费”项下显示,公司应交土地增值税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均为128.97万元;“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项下显示,公司因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冲减本期所得税费用1,054.60万元,因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调增本期所得税费用202.60万元。请公司说明报告期末已确认的“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对应的经营实体、前期未确认而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具体原因,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合规性以及是否构成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同时,请公司结合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应实体的具体情况和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复核对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的合规性,说明对相关成本和税金的暂估过程和暂估依据,以及“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各年金额的确认过程。

  公司说明:

  1)“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冲减本期所得税费用金额”涉及主要主体如下:

  ■

  *1在编制2013年度财务报表时,本公司对“职工薪酬在康达尔五期土石方及室外工程列支的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补记了应付职工薪酬1945.6万元,追溯调整事项影响了2010-2012年的损益;同时,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相关规定,公司还计提了与土地整合有关的专项奖金844.23万元。

  由于在编制2013年年度报告时,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调查仍在进行过程中,且该项职工薪酬无具体的发放时间表,基于谨慎性原则,本公司未对上述计提的职工薪酬引起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4年8月12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本公司董事长等四名高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014年11月,本公司才将上述职工薪酬发放,并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2789.83万元,故在计算本年应交所得税时,将本年实际已发放的职工薪酬扣减当期应税所得额。

  本年公司认为在编制2013年年报时,基于当时的客观情况,公司无法预计相关奖金的具体发放时间即无法预计该项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故基于谨慎性原则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本年相关调查取得实质性的结果,本公司于上述奖金在实际发放时扣减当期应税所得额,符合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该项会计处理不适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原则。

  *2 本公司子公司运输公司于2010年对应收刘杰夫款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见问题6说明),因公司认为该坏账在可预计的未来无法收回,故未对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收回时直接扣减当期应税所得,相应调减当期应交税费。

  *3地产公司(含物业公司)在2011年出现经营亏损,因其无后续开发项目,但员工薪酬等固定成本仍需支付,公司认为仅靠现有的租金收入其在可预见的将来无法或得足够的收入弥补相关可抵扣亏损,故在2011年,地产公司未对该项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14年,因开发山海上园项目,原地产公司员工薪酬均由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地产公司管理费用减少,实现盈利,相应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减少当期应税所得。

  经复核,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在发生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2014年客观条件出现改变,不应适用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

  2)因在2014年末本公司开发的山海上园1期项目尚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故本公司在2014年对已确认销售收入商品房应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备付金,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故2014年报显示期初期末应交土地增值税余额均系以前年度开发蝴蝶堡项目应交未交的土地增值税。

  3)本期本公司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有两个事项:A、对于当期计提计入其他应付款-土地增值税清算备付金,根据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当期已计提未缴纳部分不予抵扣当期所得税,待公司实际缴纳时于缴纳当期抵扣应交所得税费用,公司当期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备付金使得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了差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在编制2014年年报时,我们对计提土地增值税清算备付金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B、河南康达尔农牧公司于2014年11月收到年产50万吨饲料生产基地及万亩生态水产养殖基地和研发中心后勤配套项目政府补贴款1867.73万元,因认定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递延收益核算,待项目实施逐步结转计入以后年度营业外收入。根据税务部门相关规定,该项收入应于收的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确认营业外收入时可计入非应税收入,故本公司在编制2014年年度报告时认为事项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经复核,我们认为上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 由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涉及主要实体及金额如下

  ■

  5)本期末未确认可抵扣亏损要涉及主要实体及金额如下:

  ■

  对于“未确认递延所得税亏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下年度到期的各年金额”,本公司收集了纳入合并范围的各公司纳税申报表逐一与各公司各年实际经营业绩进行核对,并结合各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及未来预计利润考虑,逐项核实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各公司各年可抵扣亏损金额,最终汇总计算确定各年度到期的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

  【问询函问题8】请公司结合公司在“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项下披露的所有未决诉讼情况,说明对报告期末未决诉讼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和判断依据。

  公司说明:本公司在“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项下披露了八个诉讼案件。现就报告期末未决诉讼的预计负债情况和判断依据说明如下;

  1、第一至三项未决诉讼仲裁案:①上海中科与申银万国资产委托管理纠纷案;② 上海中科与中西药业借款担保纠纷案;③本公司与上海中科债务纠纷案均与上海中科有关。本公司于二○○○年八月通过直接及间接投资持股的方式持有上海中科100%的股权。同年,因受“中科系”事件的影响,上海中科为第三方提供担保而招致被起诉,即发生上述三个诉讼案件。因发生“中科系”事件后,上海中科已停止营业,名下无任何资产,作为债权人申银万国、中西药业和本公司均无法向上海中科进行追索,故在2000年财务报告中,本公司已对上海中科全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该三项未决诉讼仲裁案对公司的财务无任何影响。

  2、第四项未决诉讼仲裁案“前湾公司借款纠纷案”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前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湾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发生的财政借款合同纠纷案。因2004年前湾公司已停止营业,故本公司先后于2004年和2005年对前湾公司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同时,因阳江中级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前湾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07年10月10日,法院作出(2007)阳中法执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该案。基于此,该项未决诉讼仲裁案对公司的财务无任何影响。

  3、第五项案件“本公司与中粮集团合作经营纠纷案”是属于已决诉讼案,2014年4月28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5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中粮集团上诉,维持原裁定。故该案无须计提预计负债。

  4、第六项案件“本公司与信兴公司物权纠纷案”与第五项案件“本公司与中粮集团合作经营纠纷案”是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的诉讼案件。由于中粮集团在“本公司与中粮集团合作经营纠纷案”中败诉,故中粮集团又通过其控股的信兴公司再次提起诉讼,目前,信兴公司在一审中已败诉,并提出了上诉,截止本报告日,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历次诉讼法院均判决本公司胜诉,故本公司预计该项诉讼不会增加本公司营业外支出,故未计提预计负债。

  5、第七项案件“本公司下属公司康达尔运输公司诉刘建、刘卓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因考虑到若康达尔运输公司提起诉讼,康达尔运输公司与刘健的债权债务确认等过程中是否存在效力的问题,即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存在不确定性;即使胜诉,康达尔运输公司亦未掌握刘健存在可抵债的资产,款项能否收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于上述考虑,本公司认为康达尔运输公司对应收刘健(刘杰夫)款项的收回存在很大风险,故2011年在编制2010年年报时,本公司对应收刘健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同时,本公司就该账务处理征询了审计事务所的意见,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2014年7月12日,因康达尔运输公司于2014年6月通过诉讼收回了刘健欠款及利息等,冲回原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并增加公司利息收入,具体见问询函问题6的相关说明。

  6、第八项案件“本公司下属公司安徽饲料公司饲料产品质量纠纷案”。因原告淮北市杭淮绿苑养殖有限公司以被告子公司安徽饲料公司对其销售的饲料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将被告安徽饲料公司诉至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称因被告供应的饲料黄曲霉素超标,造成原告损失3,016,036元,原告要求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2012年3月20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诉讼期间,原告又变更了诉讼请求金额为3,369,993元。2012年,本公司就该饲料产品质量纠纷案诉讼计提预计负债1,749,300.88元。2013年8月1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安徽饲料公司按70%比例赔偿原告2,358,995元,并承担70%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计30,477元。 2013年本公司补计与该项诉讼相关的损失为人民币640,171.12元。

  安徽饲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皖民一终字第00082号】。2013年11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14年4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安徽饲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淮北市杭淮绿苑养殖有限公司1,684,996.50元;3、驳回淮北市杭淮绿苑养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安徽饲料公司就此案件计提了2,389,472元预计负债;本期,根据安徽省高院的判决结果,安徽公司将多预计的负债冲回,合计金额704,475.50元。

  基于谨慎性原则,本公司已将安徽饲料公司100%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为0。因公司恢复生产、扭亏为盈无望,经安徽饲料公司股东会决议,拟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5年1月30,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康达尔(安徽)饲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议案》。本公司预计安徽饲料公司的破产清算不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问询函问题9】请公司结合2号准则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复核如下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1,361.60%的准确性;

  公司说明:经复核,由于本公司2013年度净利润即基数为负数,具有不可比性,但在计算指标时用电子表格自动生成后直接录入了年报编制系统,本应删除该数据,是由于公司工作人员在校验时工作疏忽未发现,即“-1,361.60%”是属于笔误 。

  (2)“董事会报告”项下,关于自来水供应期初、期末库存量披露的完整性;

  公司说明:经复核,本公司“董事会报告”项下,关于自来水供应期初、期末库存量披露是完整的;

  (3)“公司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情况”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是否符合证监会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要求;

  公司说明:经复核,本公司“公司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情况”信息披露是完整的,符合证监会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要求;

  (4)“重要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项下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公司说明:经复核,本公司“重要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项下信息披露是准确的。

  (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对与信兴公司物权纠纷案的重大诉讼进展披露的及时性。

  公司说明:经复核,本公司与信兴公司物权纠纷案的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均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2013年 9月2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 16 号)、起诉状等材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受理了原告信兴公司诉本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公司在2013年9月4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为2013-043)。

  2014年9月28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 16 号的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在2014年9月3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32)。

  2014年10月21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信兴公司递交的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信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3)深中法房初字第 16 号的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支持深圳信兴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司在2014年10月23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36)。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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