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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29 证券简称:七匹狼 编号:2015-039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6月11日发出通知,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5年6月26日下午14:00在厦门思明区观音山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公司16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15:00 至2015年6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0,285,96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707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4,346,14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92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939,81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786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少雄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修改或否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逐项审议、集中表决、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同意票330,279,36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980%;反对票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02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本次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为发行对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注册额度内可分期、循环发行,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按市场化原则确定,且期限不超过 270 天。

  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相关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确定或调整超短期融资券实际发行的金额、期限、利率、发行时机等具体方案,聘请中介机构,签署、修订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终止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事宜。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年。

  2、以同意票71,142,643股,占除关联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99.9907%;反对票6,600股,占除关联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0093%;弃权票0股,占除关联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0%,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订立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结果:同意5,933,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89%;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因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公司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详细内容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以及2015年6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订立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刘晓军、朱智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15)厦锦律书字第0019号

  致: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匹狼"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七匹狼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二、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前述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得到七匹狼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如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副本和书面材料复印件,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严格相符的;

  2、文件和书面材料中的盖章和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

  3、文件、书面材料、以及有关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以及

  4、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故意导致的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七匹狼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七匹狼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七匹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 年 6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审议《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审议《关于与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订立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以上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提案内容已予充分披露,本次大会对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5 年 6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00在厦门思明区观音山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公司16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15:00至2015年6月26 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应为:

  (1)七匹狼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15年6月19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3)按照规定聘请的本所律师。

  根据七匹狼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为324,346,14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755,670,000股的42.9217%。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七匹狼董事会秘书和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939,8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8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939,8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860%。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七匹狼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其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新议案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次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只能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议的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市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4、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279,3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与福建七匹狼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订立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1,142,643股,占除关联股东外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7%,反对:6,600股,占除关联股东外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0股, 占除关联股东外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5,933,218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9%,占出反对:6,6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弃权:0股。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的全部议案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七匹狼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主 任:刘 璇

  经办律师:刘晓军

  经办律师:朱智真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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