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5-033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提案、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66号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302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峰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92,349,931股,占公司总股本541,632,994股的53.975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92,308,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1,632,994股的53.968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4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1,632,994股的0.0076%。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752,436股,占公司总股本541,632,994股的1.062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5,711,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1,632,994股的1.0545%;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4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1,632,994股的0.0076%。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所有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323,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8%;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5,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24%;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321,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3,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11%;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323,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8%;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5,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24%;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323,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8%;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5,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24%;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321,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3,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11%;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后,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3,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11%;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3,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11%;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15年度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 7-1 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及其他商业银行办理融资45,000万元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321,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3,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11%;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3%。 表决结果:通过。 7-2 拟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区分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9,000万元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321,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2%;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3,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11%;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3%。 表决结果:通过。 7-3 拟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900万元 该议案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后,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3,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11%;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3,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11%;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关于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增加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后,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3,7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11%;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23,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11%;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7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3%。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提案已于2015年3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孟祥琳律师、王占国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