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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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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06-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2015年5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上的《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国寿500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056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国寿500

  5、申购、赎回代码:510561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6月26日基金份额总额:308,318,687.00份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5年6月26日基金份额净值:1.8215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08,318,687.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7月3日

  11、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5、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3月30日证监许可[2015]485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其中,网下现金发售的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网下股票发售的日期为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网上现金发售的日期为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22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10个工作日,网下股票认购10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2)代销机构

  办理本基金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485号文批准,自2015年5月11日起公开募集,截止2015年5月22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额总额为665,869,631.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665,869,631.00份;经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72,764.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72,764.00份,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共计24,810.35元,计入基金财产。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5月28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募集股票已于2015年5月27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604户。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5月29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并确定2015年6月15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次基金份额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665,869,631.00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0495元,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6月13日发布的《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本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0.46303161,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308,318,687.0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2.2666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已于2015年6月16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26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7月3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国寿500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056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国寿500

  7、申购、赎回代码:51056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08,318,687.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5年6月26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60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92,218.6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5年6月26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00,152,217.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7.3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166,47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2.65%。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5年6月26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3、总经理:左季庆

  4、注册资本:5.88亿元人民币

  5、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6、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7、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

  8、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00000400012364

  9、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0、股权结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4.97%。

  11、内部组织结构及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3月31日,本公司共设立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市场发展部、产品创新部、运营管理部、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等10个部门,现有员工78人,绝大多数员工具备多年的基金行业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验。无论从部门设置、部门人员分配、员工知识结构还是从技能与从业经验结构看,公司员工及在基金运作各环节的分配已足以保证基金守法诚信、规范运作。

  12、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5年3月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7只开放式基金,管理总资产规模201.31亿元人民币,旗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有: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

  13、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李康先生,博士,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9年10月至2012年12月,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量化投资研究员。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2013年11月至今,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指数基金经理。现任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243只。

  (三)上市推荐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邵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辜虹

  经办注册会计师:辜虹、郭燕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5年6月26日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

  附注:本基金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为308,318,687.00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8215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5年6月26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6月26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6月26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6月26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6月26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5年6月26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15年6月26日,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

  4、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5年6月26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15年5月21日发布《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公告》。

  (二)2015年5月30日发布《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2015年6月13日发布《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四)2015年6月17日发布《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0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9-258-25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下转B7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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