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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6-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深圳腾元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协议,投资者自2015年6月30日起可以通过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一、适用基金: 1.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A(基金代码:000505) 2.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B(基金代码:000506) 3.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613) 4.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基金代码:000668) 5.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基金代码:000669) 二、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一)销售机构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公司网站: www.tenyuanfund.com (二)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9-258-258 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6月3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中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2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代收代付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并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申购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退补款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4)申购、赎回的对价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5月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gsfunds.com.cn )进行查询。 (2)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0日 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6月3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和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均为50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表:本基金申购费率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对投资者账户的保留余额不设限制,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0份,当基金份额持有人保留份额低于100份时,可将其全部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5%。 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注释:1年指365天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与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A类000505;B类000506)、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613)、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0668;C类000669)、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000895)、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001096)之间的转换。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将按照本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机构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及2014年9月25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直销机构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执行。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3)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将按照本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机构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及2014年9月25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直销机构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执行,其他未尽规则详见《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 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的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6.3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仅限于开通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2)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前,请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仔细阅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等文件。本公告未尽事宜均以上述业务规则和协议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直销电话:010-50850723 直销传真:010-50850777 客服电话:4009-258-258 网址:www.gsfunds.com.cn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上交易网址:https://e.gsfunds.com.cn,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官网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1)开通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开通日常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无。 3)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gsfunds.com.cn )进行查询。 (2)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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