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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中证银行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7-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17版)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姜文涛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兼机构投资总监。

  钱文成先生,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宏观策略分析师,天弘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全指房地产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证券保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蕴炜先生,天弘沪深3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成员的报告;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在充分讨论、协调基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拟定应对措施;对发生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风险定级、划分责任,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66,109.982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A类AA级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专业的服务能力。公司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58个城市设有超过100家营业部,同时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公司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平均具备7年以上的证券基金后台运营或结算托管工作经验,其中多人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硕士研究生占比达到7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2012年10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试点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2014年四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2只公募基金,分别为建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风险偏好、容忍度和经济资本等风险限额配置方案,拥有公司重大风险业务和创新业务项目的最终裁量权。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监察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t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暂无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魏佳亮

  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15年6月2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44号)。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系统公开发售。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594,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595。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各销售网点或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6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不设募集上限。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1%,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1%)=99,90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元

  认购份额 =(99,900.10+50)/1.00 = 99,950.10 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5.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1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新增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资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C类份额少于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赎回开放期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0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 =99,009.90/1.0160= 97,450.69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下转B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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