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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5 证券简称:众合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56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7-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无被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潘丽春女士。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1日(星期三)14:30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6月30日15:00—2015年7月1日15: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7月1日9:30—11:30,13:00—15:00 5、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10层本公司会议室 6、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4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及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①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2,536,486股回避本次表决; ② 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0,204,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③ 浙江浙大网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8,500,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④ 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400,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经表决,同意【16,406,015】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6707】%;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293】%;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06,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707】%;反对【5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二)《关于2015年与公司股东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及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①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2,536,486股回避本次表决; ② 杭州成尚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0,204,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③ 浙江浙大网新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8,500,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400,000股回避本次表决; 经表决,同意【16,406,015】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6707】%;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293】%;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06,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707】%;反对【5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三)《对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33,046,501】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593】%;反对【54,20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407】%;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406,0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707】%;反对【5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伟民??章佳平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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