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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68 证券简称:百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9】 上海百润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百润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刘晓东先生提交的《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为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议主要内容 1.鉴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整体财务状况,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让全体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并增加公司股票的流动性,根据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规定,提议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44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48,000,000.00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448,000,000股。 2.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刘晓东先生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刘晓东先生《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及承诺》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刘晓东先生,董事张其忠先生、林丽莺女士、高原先生(超过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对上述预案进行了认真讨论,并一致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刘晓东先生提议的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目前股本规模、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的持续盈利情况及公司未来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上市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上述提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目前公司有充足的经营性现金流,现金分配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股本转增后将有利于推动公司做大做强;提议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参与讨论的上述4名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利润分配的相关预案时投赞成票。 三、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前6个月减持股票情况及未来6个月拟减持情况 1.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前6个月未减持公司股票。 2.截至公告日,公司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通知。若触及相关减持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1.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上述提议后,于当天进行了讨论并决定尽快披露该提议,确保减少内幕信息传播时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仅代表提议人及与会董事的个人意见,并非董事会决议,具体2015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百润香精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5-028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87,691,826.1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2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向省高院起诉被告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进行了相应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19号,刊载于2015年5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诉讼判决结果 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66,914,214.21元; 二、被告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366,914,214.21元为基础,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三、驳回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0,256.43元,由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256.43元,被告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0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高民商初字第25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日 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 北部湾港 公告编号:2015038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购买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港口企业股权的事项,截至目前,相关港口企业防城港兴港码头有限公司、钦州兴港码头有限公司和北海兴港码头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已在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3日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 2015-40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3日接到公司股东深圳金清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清华")的通知,因金清华与李建雄先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6605306719)商务行为的需要,金清华将持有的"恒立实业"(股票代码:000622)1500万股股权质押给李建雄先生。上述股权质押手续已于2015年7月3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及深圳金清华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朱镇辉先生控制的公司,两家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为863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0.31%。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425,226,000股,金清华共持有公司股份1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其中累计16,000,000股质押,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3.76%。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3日 股票代码:600356 股票简称:恒丰纸业 编号:2015-040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因本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鉴于该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6日起连续停牌。 公司承诺:公司将尽快确定是否进行上述重大事项,并于股票停牌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上海绿新 公告编号:2015-070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管理层及全资子公司管理者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增持计划及目的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董事兼总裁郭翥、副总裁袁晨、副总裁吕忠泽、副总裁戴茂滨、副总裁宁雨洁、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张晓东、副总裁杨凯、财务总监高翔及全资子公司福建泰兴特纸有限公司总经理林加宝基于对本公司未来稳定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计划于自?2015?年7?月3日起未来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00?万股、价格不超过12元/股,增持所需资金由其自筹取得,本次增持属公司管理层及子公司管理者个人行为。 现公司管理层及全资子公司管理者持股情况如下:
2、增持方式;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3、参与本次增持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管理者承诺;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所增持公司股份。 4、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的规定。 5、本次的股份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6、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人员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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