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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15-033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临时议案提交。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7月6日(星期一)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5日至2015年7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5日下午15:00至7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浙江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余渚工业园区)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培生先生主持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6,296,1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6,280,6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7%。 3、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4%。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无提案被修改或否决的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采取逐项审议、集中表决、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266,296,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15年6月17日在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7月5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7月6日星期一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浙江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余渚工业园区)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6,296,1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6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参加网络投票。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以且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二次表决结果为准。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4%。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4、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296,1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当选。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硕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李波 2015年 7 月 6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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