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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关于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收费模式并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适应广大投资者的理财要求,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9日起对公司管理的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收费模式,并将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收费模式

本基金增加C类收费模式后,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收费模式或C类收费模式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A类份额。A类和C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253070

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
100万元≤M<300万元0.5%
300万元≤M<500万元0.3%
M≥500万元1000元/笔

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持有1年以下1.5%
持有1年(含)-2年1.0%
持有2年(含)以上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新增加的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525

申购费率为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30日以下1.5%
30日-90日0.5%
90日以上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的销售渠道包括:

本公司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公司网址: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募集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发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查询汇入资金的到账情况。

1)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6206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琪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4)代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5)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代销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收费模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本项增加C类收费模式的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订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其它相应表述一并更新。

2、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5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3、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4、将《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修改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5、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修改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请生效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修改为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修改为: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中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7、将《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信息: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设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021)38992888”

并在“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将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8、将《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将“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修改为: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9、将《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计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0、将《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中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

“4、备案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

“4、备案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修改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11、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为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2、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销售服务费;”,以下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本节内容序号相应调整。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上述基金费用,调低管理费、托管费或依据与指数编制机构的协议调整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

“4、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上述基金费用,调低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或依据与指数编制机构的协议调整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3、将《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修改为: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4、将《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修订为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15、将《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16、《基金合同》全文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调整的表述。

17、《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或www.vip-funds.com)或拨打客服电话021-38784766或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7日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基金主代码253010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恢复相关业务的日期及原因说明恢复申购日
恢复大额申购日2015年7月10日
恢复转换转入日
恢复大额转换转入日2015年7月10日
恢复赎回日
恢复转换转出日
恢复定期定额投资日2015年7月10日
恢复大额申购的原因说明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恢复本基金的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注:1、本公司曾于2015年4月10日发布《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自4月15日起暂停本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或www.vip-funds.com)或拨打客服电话021-38784766或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对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信心,拟于近期申购公司旗下偏股型基金。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将出资1000万元固有资金认购旗下偏股型基金。其中:出资500万元申购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并承诺至少持有1年;出资500万元申购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并承诺至少持有1年。

  二、公司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将出资50万元申购下列偏股型基金,并承诺至少持有1年。公司鼓励员工申购下列偏股型基金:

序号基金名称基金代码
1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255010
2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57020
3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57030
4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57040
5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57050
6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257010
7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162509
8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57060
9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57070
10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 LOF)162510
11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00059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7日

关于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

调低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7日

为适应广大投资者的理财要求,保护持有人的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起对公司管理的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和调低管理费率,并将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根据《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相关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收费模式后,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收费模式或C类收费模式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A类和C类收费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 本基金A类份额收费模式

基金代码:001359

(1)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1.5%
100万元≤M<200万元1.0%
200万元≤M<500万元0.6%
500万元(含)以上每笔交易1000元

(2)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T<7日1.50%
7日≤T<30日0.75%
30日≤T<6个月0.50%
6个月≤T<1年0.20%
T≥1年0%

注:1年按365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日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份额收费模式(新增份额类型)

基金代码:001654

(1)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50%
100万≤M<200万1.00%
200万≤M<500万0.60%
500万元(含)以上每笔交易1000元

(2)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30日以下0.5%
30日以上(含)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C类份额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3、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的销售渠道包括:

本公司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二、管理费率调整方案

本基金原有管理费率为1.5%/年,现调整为0.9%/年。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C类收费模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释义

“5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后续释义编号相应调整;

(2)《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基金份额类别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3)《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订为: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订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修订为: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订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7)《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修订为: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修订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9)《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订为: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0)《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3、销售服务费;”,后续序号及相关引用相应调整

(11)《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更新管理费率

原表述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修订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9%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2)《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增加销售服务费表述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13)《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订为: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4)《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修订为: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15)《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6)《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更新表述

原表述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修订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合同摘要、《托管协议》及《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部分相应更新。

重要提示:

1、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于公司网站。

2、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或www.vip-funds.com)或拨打客服电话021-38784766或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7日

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联安新精选混合
基金主代码000417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恢复相关业务的日期及原因说明恢复申购日
恢复大额申购日2015年7月7日
恢复转换转入日
恢复大额转换转入日2015年7月7日
恢复赎回日
恢复转换转出日
恢复定期定额投资日2015年7月7日
恢复大额申购的原因说明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恢复本基金的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注:1、本公司曾于2015年6月3日发布《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自该日起暂停本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或www.vip-funds.com)或拨打客服电话021-38784766或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国联安鑫富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联安鑫富混合
基金主代码001221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恢复相关业务的日期及原因说明恢复申购日
恢复大额申购日2015年7月7日
恢复转换转入日
恢复大额转换转入日2015年7月7日
恢复赎回日
恢复转换转出日
恢复定期定额投资日2015年7月7日
恢复大额申购的原因说明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恢复本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注:1、本公司曾于2015年6月3日发布《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自该日起暂停本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或www.vip-funds.com)或拨打客服电话021-38784766或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主代码001228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恢复相关业务的日期及原因说明恢复申购日
恢复大额申购日2015年7月7日
恢复转换转入日
恢复大额转换转入日2015年7月7日
恢复赎回日
恢复转换转出日
恢复定期定额投资日2015年7月7日
恢复大额申购的原因说明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恢复本基金的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注:1、本公司曾于2015年6月3日发布《国联安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自该日起暂停本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或www.vip-funds.com)或拨打客服电话021-38784766或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

转入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基金主代码253030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恢复相关业务的日期及原因说明恢复申购日
恢复大额申购日2015年7月7日
恢复转换转入日
恢复大额转换转入日2015年7月7日
恢复赎回日
恢复转换转出日
恢复定期定额投资日
恢复大额申购的原因说明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恢复本基金的大额申购、转换转入投资业务。

注:1、本公司曾于2012年5月4日发布《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自该日起暂停本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投资业务;

2、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或www.vip-funds.com)或拨打客服电话021-38784766或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基金主代码257070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恢复相关业务的日期及原因说明恢复申购日
恢复大额申购日2015年7月7日
恢复转换转入日 
恢复大额转换转入日2015年7月7日
恢复赎回日
恢复转换转出日
恢复定期定额投资日2015年7月7日
恢复大额申购的原因说明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恢复本基金的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注:1、本公司曾于2015年6月30日发布《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自该日起暂停本基金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或www.vip-funds.com)或拨打客服电话021-38784766或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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