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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07-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5年4月27日《中国证券报》、2015年4月28日《上海证券报》和2015年4月29日《证券时报》以及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上的《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4、基金简称:交银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QDII-LOF) 5、基金场内简称:中国互联 6、基金代码:164906 7、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8、基金份额总额:788,924,486.89份(截至2015年7月3日) 9、基金份额净值:0.921元(截至2015年7月3日) 10、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069,763.00份(截至2015年7月3日)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7月10日 13、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上市推荐人:无 1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3月25日证监许可[2015]429号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21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7、发售机构: (1)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2)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②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16,424户,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88,520,371.25元,折合基金份额788,520,371.25份;在募集期间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404,115.64元,折合基金份额404,115.64份。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利息已于2015年5月2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专户。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788,924,486.89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本息)确认为8,069,763.00份,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本息)确认为780,854,723.89份。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5年5月26日验资完毕,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5年5月27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5月27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788,924,486.89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335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7月1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交银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QDII-LOF) 5、基金场内简称:中国互联 6、基金代码:164906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069,763.00份(截至:2015年7月3日) 8、基金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T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在T+1 日内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T+2 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T 日基金份额净值。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三)本基金的转托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自2015年7月10日起开通本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5年7月3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6,42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8,034.86份;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34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3,188.97份。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1、截至2015年7月3日,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1,645,209.1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1.48%;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777,279,277.79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98.52%。其中,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01,001.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25%;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968,762.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98.75%。 2、截至2015年7月3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如下:
截至2015年7月3日,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未认购本基金。 (三)本基金场内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2015年7月3日)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总经理:阮红 设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57959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四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除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设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投资研究条线下设权益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研究部、量化投资部、跨境投资部、投资运营部。中央交易室隶属总经理直接管理。市场条线下设产品开发部、营销策划部、零售理财部、营销管理部、机构理财部、上海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营运条线下设财务部、基金运营部与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条线下设人力资源部和行政部。监察风控条线下设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法务部,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理。此外,根据业务需要,增设了战略发展部、总裁办公室。本公司下设有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4、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公司有员工226人,其中55%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5、信息披露负责人:孙艳 电话:021-61055050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公司已经发行并管理了46只基金,包括2只货币市场基金、13只债券型基金、9只混合型基金、3只保本混合型基金、19只股票型基金(其中3只为QDII基金,2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2只为ETF联接基金)。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蔡铮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瑞士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2009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研究部数量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12月27日至2015年6月30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12月27日起担任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年3月26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年4月22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环球精选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年5月27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至今,2015年6月26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5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254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30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500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A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100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TMT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三)境外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BRANCH),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为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在香港注册的分支机构。 摩根大通银行(以下或简称摩根大通):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年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Aa3(高级信用债券) 实收资本(截止2014年09月30日):1,785百万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2014年09月30日):21.2万亿美元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拥有2.5 万亿美元资产,在超过60 个国家经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交易处理、资产管理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1946 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资海外的要求,该公司在1974 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率先全球托管。此后,摩根大通继续扩展服务,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的产品,摩根大通始终保持其领先地位。 如今,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21.2万亿美元,为全世界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券服务。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的全球机构,在超过60 个国家有实体运作。与很多竞争对手不同之处在于,摩根大通还可为客户提供顶级投资银行在市场领先的服务,包括外汇交易、全球期货与期权清算、股权及股权挂钩产品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与研究。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动性方面,我们也有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74 年,在亚太地区15 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香港、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沈兆杰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认购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本基金2015年7月3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注:报告截止日2015 年7月3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0.921元,基金总份额788,924,486.89份,其中场内基金份额8,069,763.00份,场外基金份额780,854,723.89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5年7月3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注: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及存托凭证。 (四)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注: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排名是按照上市公司不同的上市交易所合并计算排列所得。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及存托凭证。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以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四)《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关于募集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上市交易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10)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保存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1)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3)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29)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30)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2)办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深圳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以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费方式;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10)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上市交易等业务的规则; (11)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合并的;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下转B80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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