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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7-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7版) 2、如投资人己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的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3、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四、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7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期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随到随得。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直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现金认购 (一)直销机构 1.认购时间: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8月7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6:30。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3)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原件和复印件); (4)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60200012983838382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认购期间每日16:30前到账。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在认购时不能使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而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2)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如由于网银系统原因导致到账时间晚于当日16:30的,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后时间。 (3)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发售代理机构 1.认购时间: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8月7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 至16:30。 2.认购限额: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直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六、网下股票认购 (一)直销机构 1.认购时间: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8月7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1)如投资者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2)如投资者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3)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4)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股票即被冻结。如登记机构办理冻结业务时,投资者可用股票余额不足,则投资者的该笔股票认购申请无效,不影响该证券账户其他股票换购本基金份额。 4.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二)发售代理机构 1.认购时间: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8月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1)如投资者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2)如投资者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3)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4)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股票即被冻结。 4.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七、清算与交割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由登记结算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八、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九、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一号保利国际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段西军 联系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七)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部分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能增加新的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投资人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四)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周姗姗 联系人:程秉 (六)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十、网下股票认购清单 本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名单如下表所示,但是募集期结束前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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