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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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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7-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日期: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8月7日

  重要提示

  1.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85号文予以注册。

  2.本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8月7日进行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和网上现金认购3种方式。其中,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8月7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7日。

  6.本基金管理人可办理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

  7.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8.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为广发证券等代销机构。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10.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不高于0.80%。

  11.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12.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13.网上现金认购本基金时,投资者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时,投资者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网下股票认购本基金时,投资者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4.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15.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5年7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的《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17.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城市外,各发售代理机构可能随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新增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18.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及直销专线电话(020-89899073)或各发售代理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9.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0.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认可后,予以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未登记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基金份额只能进行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上述份额的赎回交易,须转托管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1.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沪深300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日交收成功后T+2日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简称:广发300

  认购代码:510363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本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三)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直销售柜台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4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公司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8月7日,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募集期满,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本基金将宣布基金合同生效,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5、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募集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九)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2、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高于0.8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1,008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某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 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净认购份额=100,000+10/1.00=100,010份

  即投资人若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100,000份,需准备100,800元资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人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如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佣金比率

  T日为网下股票认购期的最后一日。第@只股票在T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由基金管理人确认,具体规定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例:某投资者持有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2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T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16.50元和8.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6.50)/1.00+(20,000×8.50)/1.00=335,000份

  认购佣金=1.00×335,000×0.80%=2,680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335,000份本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2,680元的认购佣金。

  如投资者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1.00

  例:续上例,假设该投资者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6.50)/1.00+(20,000×8.50)/1.00=335,000份

  认购佣金=1.00×335,000/(1+0.80%)×0.80%=2,659元

  净认购份额=335,000-2,659/1.00=332,341份。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2.本公司直销机构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的投资人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以及单只股票股数为1,000股以上、超过部分为100股的整数倍的网下股票认购申请。

  3.发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接受投资者(不分机构和个人)单笔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以及单只股票股数为1,000股以上、超过部分为100股的整数倍的网下股票认购申请。

  4.发售期内投资人可以重复认购本基金,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5.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三、投资者开户

  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下转B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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