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上市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376 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5-080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份销售及取得房地产项目情况简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5年6月份,公司共实现签约面21.4万平方米,签约金额30.9亿元,销售回款40.8亿元。其中: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实现签约面积19.7万平方米(含地下车库等),签约金额28.4亿元,销售回款37.3亿元。 2)公司合作项目共实现签约面积1.7万平方米(含地下车库等),签约金额2.5亿元,销售回款3.5亿元。 2015年1-6月,公司共实现签约面积79.3万平方米,同比上升15.1%;签约金额127.2亿元,同比上升25.1%,销售回款122亿元。 由于销售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上述销售数据可能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相关阶段性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 自2015年5月以来,公司新增三宗土地储备,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与北京龙湖中佰置业有限公司联合体,以总价人民币贰拾伍亿玖仟伍佰万元整(小写人民币¥:259,500万元)竞得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区DX08-0002-0301地块(原瀛海镇西区C5组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部分地块)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配建"限价商品住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块总建设用地面积61,030.67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152,577平方米。其中配建限价商品住房面积89,900平方米。 公司通过增资获得龙湖地产下属两家项目公司50%股权,间接获得广州天河区华美牛奶厂AT1003039和AT1004026&AT1004004两宗土地的开发权。两宗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东部,总占地面积约为185,600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约为256,200平方米。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 2015-057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积极响应 协会倡议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响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倡议,在资本市场出现非理性波动的情况下,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先生已于2015年3月25日承诺: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的12个月期间内不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如有),本人将严格遵守承诺,若违反承诺减持股份,本人将遵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3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并承诺未来十二个月不再减持股份的公告》(2015-016)。 2、公司控股股东杨文江先生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于公司复牌后十二个月内根据自身资金状况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不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股票。增持所需资金由其自筹取得,本次增持系公司控股股东的个人行为。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控股股东杨文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79,745,3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61%。本次增持行为是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积极探索股份回购、增持、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措施,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开展市值管理,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市场稳定。 4、积极推进正在筹划中的重大事项的进展工作,努力实现企业的转型发展,立足长远,扎实做好实业,努力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利用好改革机遇,发挥好资本市场功能,率先实现企业转型发展,以真实稳定的业绩回报广大股东。 5、坚持诚信经营规范发展原则,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积极践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推动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和重大决策,为股东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资决策依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坚定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传递股市正能量。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00978 证券简称:宜华木业 公告编码:临2015-049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特郑重声明: 一、我们承诺诚信经营,努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盈利水平,以真实业绩回报投资者,以此奠定好证券市场的基石; 二、我们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各种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良性、健康发展的措施; 三、控股股东宜华集团及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不减持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我们将以实际行动坚定股东信心,共同维护好资本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9日 股票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5-081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7月7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52177】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5-05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8日接公司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的通知:"近期境内证券市场出现异常波动,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性,作为负责任的股东,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本公司将合法、合规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增持你公司股份,并承诺六个月内不减持前述方式购买的股份。"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联投集团增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306 股票简称:商业城 编号:临2015-044号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增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7月8日收到控股股东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兆投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中兆投资计划自2015年7月9日起,于未来6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可能。 目前中兆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43,141,62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4.22%,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中兆投资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5-064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 年7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3),因工作人员失误,公司上述公告中相关内容存在差错,经复核,现对上述公告更正如下: 更正前内容为: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 更正后内容为: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 公司对上述差错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