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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A股简称:中国中冶 A股代码:601618 公告编号:临2015-036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A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0元 " A股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4日 " A股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5日 " 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5日 一、利润分配方案批准情况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6月26日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6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7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19,11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55,500,000元。 4、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缴: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分红时暂由公司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75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如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将按实际税负20%补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将按实际税负10%补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无需再补缴股息红利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相关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除前述以外的A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A股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4日 2、A股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5日 3、A股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5日 四、发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五、实施办法 本次直接由公司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为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冶集团")。 除中冶集团外,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不适用本公告,详见公司于H股另行发布的公告。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七、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登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 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 八、咨询方式 部 门: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10-59868666 传 真:010-59868999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28号中冶大厦(邮编:100028) 特此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
A股简称:中国中冶 A股代码:601618 公告编号:临2015-037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5年7月7日收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关于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函》。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张烔先生因工作调动,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丁勇才先生接替张烔先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丁勇才先生和张剑先生。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上述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履行与募集资金有关的持续督导义务,直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特此公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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