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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15-048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8日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7日15:00至2015年7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徐苏云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1,846,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793%。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5,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133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346,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6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821,6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8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346,6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46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了如下提案:

  1、审议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2、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2.2、发行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2.3、发行对象及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2.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2.5、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2.6、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2.7、募集资金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2.8、发行股票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2.9、滚存利润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2.10、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3、审议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4、审议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5、审议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6、审议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7、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1、《关于公司与上银基金春兴精工1号资产管理计划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7.2、《关于公司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7.3、《关于公司与袁斌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7.4、《关于公司与李冠男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7.5、《关于公司与姚必正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8、审议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9、审议了《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股票发行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10、审议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11、审议了《关于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001%;反对145,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89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6,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未获得通过。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春兴精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9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5]第103号

  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精工")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司慧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春兴精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春兴精工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春兴精工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5名,持有春兴精工161,846,696股,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5,500,000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16,346,696股。均为截止至2015年7月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春兴精工股东。春兴精工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春兴精工第三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2.2发行方式: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2.3发行对象及发行数量: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2.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2.5认购方式: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2.6发行股票的限售期: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2.7募集资金用途: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2.8发行股票上市地点: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2.9滚存利润安排: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2.10决议的有效期: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4、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7、逐项审议《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7.1《关于公司与上银基金春兴精工1号资产管理计划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7.2《关于公司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7.3《关于公司与袁斌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7.4《关于公司与李冠男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7.5《关于公司与姚必正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股票发行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10、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11、审议《关于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6,346,69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01%),145,500,000股反对,0股弃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6,346,696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63%;反对475,000股,弃权0股。

  该议案未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春兴精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司慧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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