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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5-03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7月8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7日15:00至2015年7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钟景明副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股份201,91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0%。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01,916,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

  3、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1、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李春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201,91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李春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赵文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201,91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赵文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更换公司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同意201,9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闫海滨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

  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5)第04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受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庆国、闫海滨出席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6月20日、2015年6月25日、2015年7月7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补充公告和提示性公告。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审议关于提名李春光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1.02审议关于提名赵文通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更换公司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1项议案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其他议案以普通决议批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钟景明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14年7月2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股份数201,91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5.80%。均为2015年7月2日下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代表公司股份201,91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0%。

  根据现场投票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的计票结果,上述议案均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获得通过,董事、监事候选人均以201,916,800票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祖贵洲

  承办律师:刘庆国

  闫海滨

  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5-04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6月26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5年7月8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钟景明先生主持。经认真审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选举李春光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2015年7月8日至2017年4月17日。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赵文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赵文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2015年7月8日至2017年4月17日。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丁华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总经理赵文通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丁华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个人简历附后),任期自2015年7月8日至2017年4月17日。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春光董事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赵文通董事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

  附:个人简历

  丁华南先生,汉族,1965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士学位,正高职高级工程师。1987年毕业于宁夏大学物理系,同年分配至宁夏泾源一中工作,1990年进入宁夏星日电子股份公司工作。

  历任宁夏星日电子股份公司技术员、生产部副主任、主任,公司副总经理。宁夏东方特种材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特种材料分公司总经理,党总支部书记。多次荣获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先进管理工作者,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干部等荣誉称号。荣获石嘴山五一劳动奖章。荣获宁夏自治区和石嘴山市科技进步奖多项。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了《关于聘任赵文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丁华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聘任赵文通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丁华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赵文通先生、丁华南先生的资料,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相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2、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赵文通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丁华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白维、班均、刘斌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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