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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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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07-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和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和B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的《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场内简称“智能家居”)、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场内简称“智能A”)与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份额(场内简称“智能B”)。其中,智能A、智能B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4、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5、智能家居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智能家居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智能A、智能B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6、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智能家居与智能A、智能B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智能家居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智能A与一份智能B的行为。

  2)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智能A与一份智能B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智能家居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于2015年7月13日开始接受办理。

  7、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8、智能A与智能B的终止运作: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智能A份额与智能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智能家居份额、智能A份额与智能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智能家居份额、智能A份额与智能B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9、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5年7月8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55,918,355.76份,其中,智能家居为229,685,156.76份,智能A为113,116,599.00份,智能B为113,116,600.00份。

  10、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5年7月8日,智能家居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738元,智能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2元,智能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474元。

  11、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包括: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91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19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发售和柜台(场外)发售

  7、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1)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本基金募集期期间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2)柜台(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场外销售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和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12家销售机构。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455,804,284.80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14,070.96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15年6月2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于2015年6月25日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随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15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予以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6月2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55,918,355.76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5] 344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5年7月1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A、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B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智能A、智能B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智能A为150311;智能B为150312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智能A为113,116,599.00份;智能B为113,116,600.00份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T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在 T日内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由深交所于T+1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T日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智能A份额和智能B份额即可上市流通。、

  10、本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 2015年7月13日,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5年7月8日的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5年7月8日,智能家居(基金代码:165524)的持有人总户数为3247户,其中场外持有人总户数为3247 户;智能A(基金代码:150311)持有人总户数为1325户;智能B(基金代码:150312)持有人总户数为1325 户;智能家居份额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70,737.65份,智能A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85,371.02份,智能B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85,371.02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智能A: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0,234,147.00份,占比9.05%;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02,882,452.00份,占比90.95%。

  智能B: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0,234,152.00份,占比9.05%;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02,882,448.00份,占比90.95%。

  (三)2015年7月8日,本次上市交易的智能A份额和智能B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1、基金简称:智能A 基金代码:150311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2、基金简称:智能B 基金代码:150312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3、总经理:吕涛

  4、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字[2005]142号

  7、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441678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股东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各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49%、49%、2%。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公司下设投资管理部、交易部、营销策划部、营销管理部、渠道销售部、直销部、财富管理部、产品及专户部、客户服务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电子商务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其中,投资管理部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及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方面的研究;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11、人员情况:截止2015年7月8日,公司共有员工119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16名,占员工总数97.5%。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唐世春,021-686497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截至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8只基金,分别为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盛世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三得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经典优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优胜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理财7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季季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月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幸福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信诚3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产规模约52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5年6月30日)。

  14、本基金基金经理杨旭:哥伦比亚大学数学金融硕士、运筹管理学硕士,纽约大学化学硕士,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担任美国对冲基金Robust methods公司数量分析师,华尔街对冲基金WSFA Group公司助理基金经理,该基金为股票多空型对冲基金。2012年8月加入信诚基金,曾分别担任助理投资经理、专户投资经理。现任信诚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基金、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分级基金、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基金、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基金、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基金、信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分级基金、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基金、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肖伟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32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303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5、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7月8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5年7月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

  4、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权证投资。

  6、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三)查阅方式:

  1、书面查询:投资者可在我公司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2、网站查询:www.xcfunds.com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0日

  

  附件: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和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的运作;

  (12)终止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与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信诚智能家居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若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在权益登记日代表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各自有效的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下同);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各自有效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有在权益登记日代表信诚智能家居份额、信诚智能家居A份额、信诚智能家居B份额各自有效的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下转B1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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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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