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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5-038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9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乐仁")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以实际行动参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深圳乐仁拟以2000万元人民币增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安排

  增持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乐仁

  增持金额:2000万人民币

  增持目的及计划:基于对中国经济和中国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充满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深圳乐仁计划于公司股票复牌后3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时间:自公司股票复牌后3个月内。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深圳乐仁持有公司股份295,562,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9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二、承诺事项

  深圳乐仁承诺:本次增持股票在增持实施期间、法定期限内及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其他事项

  1、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的股票进行管理,并督促增持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5-039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及议案于2015年7月8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各位董事,各位董事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通讯方式进行了表决,整个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有关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在人民币10亿元额度内推出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

  近期股票市场大幅震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1、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合竞价方式。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建议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2015年7月7日(公司停牌日)前五个交易日加权平均收盘价,即不超过人民币30.17元/股。

  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3、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股份

  回购股份的数量: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份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和每股净资产值,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17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不少于3,315万股,占本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4.1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5、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公司股票仍然停牌,则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6个月内。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6、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回购议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公司股票仍然停牌,则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6个月内。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如下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3、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本授权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回购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并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如果回购方案未能获得审议通过,将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399 证券简称:海普瑞 公告编号:2015-040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10亿元额度内回购部分

  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目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中国经济也进入转型关键时期,比任何一个时候更需要一个持续稳定的资本市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对于中国保持经济增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 A 股股票市场大幅震荡,为使股价与公司价值匹配,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合理估值水平等因素,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合竞价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建议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2015年7月7日(公司停牌日)前五个交易日加权平均收盘价,即不超过人民币30.17元/股。

  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股份

  回购股份的数量: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份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和每股净资产值,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17元/股的条件下,若全额回购,预计可回购股份不少于3,315万股,占本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4.1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公司股票仍然停牌,则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6个月内。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按最大回购数量3,315万股计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14%,公司所有股份全部为无限售股份,回购后只减少公司总股本,不影响公司无限售股份比例。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99.3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2.70亿元,公司资产负债率15.89%,2014 年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8亿元。假设此次回购资金10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14年12月31审计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10.07%、约占公司净资产的12.09%。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人民币10亿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如前所述,以最高回购数量3,315万股计算,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因此,回购后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九、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董事会决议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均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 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回报,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群体,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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