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武锅B退 公告编号:2015-061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 业绩预告期间: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 2、 业绩预告类型:□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3、 业绩预告情况表 ■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是根据公司财务部门测算做出,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公司业绩同向上升的主要原因系本期在执行项目实现毛利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被摘牌。 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为第三十个交易日(即:最后一个交易日),本交易日结束后本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并摘牌,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武锅B退 公告编号:2015-062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85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周国耀 男 流通股股东(持有“武锅B退”股票100股)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5年6月25日,本公司召开了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625股东大会”),分别对包括《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以下简称“关联交易议案”)在内的9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相应决议(以下简称“625决议”),其中关联交易议案被否决。 原告诉称: 由于关联交易议案被否决,势必将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无法预计的负面影响;也可能会侵害公司广大职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条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据此,原告认为:公司625股东大会决议中关联交易议案被否决已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运营、公司的合法存续及股东的利益,并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予以撤销,即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公司已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将于2015年8月20日9:00时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85号)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武锅B退 公告编号:2015-063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86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阮惠民 男 流通股股东(持有“武锅B退”股票100股)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5年6月25日,本公司召开了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625股东大会”),分别对包括《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以下简称“关联交易议案”)在内的9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相应决议(以下简称“625决议”),其中关联交易议案被否决。 原告诉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原告认为:由于关联交易议案被否决,势必将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无法预计的负面影响;也可能会侵害公司广大职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讼,请求判决625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议案否决之决议无效。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公司已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将于2015年8月20日14:30时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86号)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