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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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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5-07-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5-0058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6日上午开市起停牌,并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4号),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目前该事项正在进一步洽谈中,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林州重机,股票代码:002535)于2015年7月13日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尽快披露相关公告并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5-0057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期,国内资本市场出现非理性下跌,投资者信心严重受挫。为提升市场信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基于对中国资本市场和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坚决拥护证监会关于稳定市场的声明,积极响应中国证监会的号召,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举措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承诺,自2015年7月10日起的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合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增持所需资金由各自自筹。

  3、督促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5]51号《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

  4、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度,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增进交流与互信,展现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5、公司将一如既往脚踏实地、诚信经营、规范运作,积极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水平,完善公司内控制度,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为投资者谋求更大的投资回报。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5-0056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95号)核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8家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82,444,44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3.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12,999,99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3,542,16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9,457,834.00元。以上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2015]京会兴验字第0301001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已分别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在上述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如下:

  1、公司已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名称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7012112001010000363,截至2015年7月7日,专户余额为987,547,834.00元。该专户仅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名称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1001540210050213472,截至2015年7月7日,专户余额为101,91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工业机器人产业化(一期)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和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鹏、李金虎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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